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高中性爱
诸界末日在线第 262 号
《海关总署对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3年3月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5日起实行。
署 长 俞建华
2023年3月9日
海关总署对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制的干系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制暂行方针》等22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制暂行方针》(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
二、对《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色监管方针》(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47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按照本方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端正”修改为“按照本方针第十条、第十一条端正”。
(二)将第四十条中的“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怀册登记的筹备企业和加工企业”修改为“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备案的筹备企业和加工企业”;将“筹备企业,是指负责对外订立加工贸易收支口合同的各种收支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赢得来料加工筹备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修改为“筹备企业,是指负责对外订立加工贸易收支口合同的各种收支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照章开展来料加工筹备行为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三、对《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方针》(海关总署令第150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
四、对《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概括实验区监管方针(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收支口货色减免税管制方针》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收支口货色减免税管制方针》第二十九条”。
五、对《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方针(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六、对《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于超期未报关番邦货色、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色和舍弃番邦货色的处理方针》(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8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中的“经海关报关怀册登记”修改为“向海关办理报关单元备案”。
七、对《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方针》(海关总署令第15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中的“海关准予注册登记”修改为“经海关备案”。
八、对《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制暂行方针》(海关总署令第9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二)将附件: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肯求书(阵势1、2、3)中的“海关报关怀册登记代码”修改为“海关备案编码”。
九、对《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收支境快件监管方针》(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47号、第19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运营东谈主肯求办理收支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还是赢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专揽部门或者其委派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但法律法例另有端正的除外。”将第三项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加多一项,作为第九项:“(九)已取得邮政管制部门颁发的国际快递业务筹备许可。”
(三)将第九条中的“海关怀销该运营东谈主从事收支境快件报关的经历”修改为“海关怀销该运营东谈主登记”。
(四)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十、对《收支口商品数目分量磨练鉴定管制方针》(原国度质料监督磨练检疫总局令第103号公布,根据原国度质料监督磨练检疫总局令第172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料”。
(二)删除第二十六条。
(三)将第二十七条中的“还是海关总署许可的境表里各种磨练鉴定机构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东谈主的委派”修改为“照章缔造的境表里各种磨练机构不错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东谈主的委派”。
(四)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修改为“从事收支口商品磨练鉴定业务的磨练机构违背国度干系端正,滋扰磨练鉴定步骤的,由专揽海关责令改正,充公罪犯所得,不错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金,海关不错暂停其6个月以内磨练鉴定业务。”
十一、对《入口商品残损磨练鉴定管制方针》(原国度质料监督磨练检疫总局令第9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中的“经海关总署许可”修改为“照章缔造”。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还是海关总署许可的境表里各种磨练机构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修改为“照章缔造的境表里各种磨练机构不错”。
(四)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十二、对《收支境转基因居品磨练检疫管制方针》(原国度质料监督磨练检疫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原国度质料监督磨练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五条。
十三、对《出入境邮轮检疫管制方针》(原国度质料监督磨练检疫总局令第18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检疫处理办事应当照章实施并接受海关监督。”
十四、对《国际飞翔船舶出入境磨练检疫管制方针》(原国度质料监督磨练检疫总局令第38号公布,根据原国度质料监督磨练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海关对从事船舶食物、饮用水供应的单元以及从事船舶收支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单元实行许可管制;对从事船舶代理、船舶物料服务的单元实行备案管制。”
十五、对《收支境集装箱磨练检疫管制方针》(原国度质料监督磨练检疫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收支境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办事应当照章实施并接受海关监督。”
十六、对《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色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方针》(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凭交通专揽部门的批准文献和平正的集装箱调运清单,向调出地和调入地海关陈诉。调运清单内容应当包括:承运集装箱原进境船舶称呼、航(班)次号、日历,承运调运空箱的船舶称呼、航(班)次号、集装箱箱号、尺寸、标的港口、箱体数目等,并向调出地和调入地海关传输干系的电子数据。”修改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按照海关端正陈诉干系电子数据。”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
(三)删除第三十条。
十七、对《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色的运送企业过头车辆的管制方针》(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经海关怀册登记”修改为“向海关备案”。
(二)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三)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备案”。
(四)将第五条中的“经历要求”修改为“要求”。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海关对运送企业递交的干系材料进行审核,合乎端正的,赐与备案。
“备案灵验期为其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营业期限。”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海关对车辆监管要求及干系文献进行审核,合乎端正的,赐与备案。
“车辆备案灵验期为其纯真车行驶证上注明的强制报废期。”
(七)删除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八)将第十二条中的“应向注册地海关交回《注册登记文凭》、《汽车载货登记簿》等干系证件,办理手续”修改为“应向备案地海关办理备案刊起原续”。
(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海关不错对备案车辆实施卫星定位管制。”
(十)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删除第五项;将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更换车辆(车辆发动机、车招牌码),改装车厢、车体,未向海关再行办理备案手续的”;将第七项改为第六项。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海关不错破除其注册登记或者住手其从事干系业务”修改为“海关不错刊出其备案”;将第四项修改为:“(四)其他需要刊出备案的情形。”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运送企业备案灵验期届满未续展的,海关应当依照干系端正办理刊起原续。”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海关怀销其承运海关监管货色运送经历”修改为“海关怀销其备案”。
十八、对《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方针》(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七条中的“缔造”修改为“筹备”。
(二)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免税商店的筹备和隔绝”。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制方针》端正的要领和期限办理免税商店筹备许可事项。”
(四)删除第九条、第十条中的“的缔造”。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经批准缔造的免税商店”修改为“经审批准予筹备的免税商店”。
(六)将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东谈主员”修改为“搭客”。
(七)将第二十六条加多一款,作为第二款:“除前款端正情形外,免税品需要退运的,免税商店应当向专揽海关办理干系海关手续。”
(八)将第三十条中的“免税商店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筹备单元在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所在缔造合乎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端正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修改为“免税商店是指经国务院干系部门批准缔造,经海关总署批准筹备,向端正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
十九、对《收支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磨练检疫监督管制方针》(原国度质料监督磨练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原国度质料监督磨练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并删除“,并提供重心区域的相片或者视频尊府”;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二十、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资检疫管制方针》(原国度质料监督磨练检疫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条第一项;将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
二十一、对《收支境非食用动物居品磨练检疫监督管制方针》(原国度质料监督磨练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原国度质料监督磨练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一条。
(二)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本方针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方针第三十三条”。
(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的“本方针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方针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中的“本方针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本方针第三十七条”。
(四)删除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提供重心区域的相片或者视频尊府”。
(五)将第七十一条中的“《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六)将第七十二条中的“《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七)将第七十三条中的“《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八)将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五条中的“《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十)将第七十六条中的“《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二十二、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制方针》(原国度质料监督磨练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原国度质料监督磨练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海关总署结伙管制本方针所端正的检疫审批办事。
“由海关总署负责实施的检疫审批事项,海关总署不错委派直属海关负责受理肯求并开展初步审查。
“海关总署授权直属海关实施的检疫审批事项,由直属海关负责检疫审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
(二)删除第六条第一款。删除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初审机构”;删除第二款第一项;将第二款第二项改为第一项,修改为:“(一)输入动物需要远隔检疫的,应当提交灵验的远隔场使用证;”将第二款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二)输入进境后需要指定坐褥、加工、存放的动植物过头居品,应当提交坐褥、加工、存放单元信息以及合乎海关要求的坐褥、加工、存放才智解说材料;”将第二款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将第二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三)将第七条中的“初审机构对肯求单元检疫审批肯求进行初审的内容包括”修改为“海关对肯求单元检疫审批肯求进行审查的内容包括”。
(四)删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五)将第十条中的“海关总署或者初审机构”修改为“海关”。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海关总署过头授权的直属海关自受理肯求之日起二旬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二旬日内不可作出决定的,经海关总署负责东谈主或者授权的直属海关负责东谈主批准,不错延迟旬日,并应当将延永久限的意义见告肯求单元。
“法律、行政法例另有端正的,从其端正。”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检疫许可证》的灵验期为十二个月或者一次灵验。”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度照章发布退却干系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海关不错裁撤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根据本方针第十一条端正许可数目全部核销完毕或者《检疫许可证》灵验期届满未延续的,海关应当照章办理检疫审批的刊起原续。
“其他照章应当裁撤、破除、刊出检疫审批的,海关按照干系法律法例办理。”
此外,对干系规章中的条规序号作相应调遣。
本决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实行。
《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制暂行方针》、《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色监管方针》、《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方针》、《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概括实验区监管方针(试行)》、《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方针(试行)》、《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于超期未报关番邦货色、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色和舍弃番邦货色的处理方针》、《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方针》、《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制暂行方针》、《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收支境快件监管方针》、《收支口商品数目分量磨练鉴定管制方针》、《入口商品残损磨练鉴定管制方针》、《收支境转基因居品磨练检疫管制方针》、《出入境邮轮检疫管制方针》、《国际飞翔船舶出入境磨练检疫管制方针》、《收支境集装箱磨练检疫管制方针》、《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色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方针》、《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色的运送企业过头车辆的管制方针》、《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方针》、《收支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磨练检疫监督管制方针》、《进境动物遗传物资检疫管制方针》、《收支境非食用动物居品磨练检疫监督管制方针》、《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制方针》,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再行公布。
附件:1.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制暂行方针
2.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色监管方针
3.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方针
4.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概括实验区监管方针(试行)
5.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方针(试行)
6.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于超期未报关番邦货色、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色和舍弃番邦货色的处理方针
7.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方针
8.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制暂行方针
9.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收支境快件监管方针
10.收支口商品数目分量磨练鉴定管制方针
11.入口商品残损磨练鉴定管制方针
12.收支境转基因居品磨练检疫管制方针
13.出入境邮轮检疫管制方针
14.国际飞翔船舶出入境磨练检疫管制方针
15.收支境集装箱磨练检疫管制方针
16.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色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方针
17.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色的运送企业过头车辆的管制方针
18.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方针
19.收支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磨练检疫监督管制方针
20.进境动物遗传物资检疫管制方针
21.收支境非食用动物居品磨练检疫监督管制方针
22.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制方针
附件1
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制暂行方针
第一条 为了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收支口贸易行为的可预期性,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干系法律、行政法例和我国政府缔结或者加入的干系国际公约、协定的端正,制定本方针。
第二条 在货色践诺收支口前,海关应肯求东谈主的肯求,对其与践诺收支口行为干系的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适用本方针。
第三条 在货色践诺收支口前,肯求东谈主不错就下列海关事务肯求预裁定:
(一)收支口货色的商品归类;
(二)收支口货色的原产地或者原产经历;
(三)番邦货色完税价钱干系要素、估价方法;
(四)海关总署端正的其他海关事务。
前款所称“完税价钱干系要素”,包括特准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非常关系,以过头他与核定完税价钱干系的要素。
第四条 预裁定的肯求东谈主应当是与践诺收支口行为干系,何况在海关备案的对外贸易筹备者。
第五条 肯求东谈主肯求预裁定的,应当提交《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肯求书》(以下简称《预裁定肯求书》)以及海关要求的干系材料。材料为外文的,肯求东谈主应当同期提交合乎海关要求的中语译本。
肯求东谈主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确性、准确性、完整性、表放荡承担法律使命。
第六条 肯求东谈主需要海关为其保守生意机要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漠视要求,何况列明具体内容。海关按照国度干系端正承担守密义务。
第七条 肯求东谈主应当在货色拟收支口3个月之前向其备案地直属海关漠视预裁定肯求。
非常情况下,肯求东谈主确有朴直意义的,不错在货色拟收支口前3个月内漠视预裁定肯求。
一份《预裁定肯求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
第八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肯求书》以及干系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肯求,制发《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肯求受理决定书》或者《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肯求不予受理决定书》。
肯求材料不合乎干系端正的,海关应当在决定是否受理前一次性见告肯求东谈主在规按期限内进行补正,制发《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肯求补正陈述书》。补正肯求材料的期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端正的期限内。
肯求东谈主未在规按期限内提交材料进行补正的,视为未漠视预裁定肯求。
海关自收到《预裁定肯求书》以及干系材料之日起10日内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也莫得一次性见告肯求东谈主进行补正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看成出不予受理决定,何况诠释意义:
(一)肯求不合乎本方针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或者第七条端正的;
(二)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还是对肯求预裁定的海关事务有明确端正的;
(三)肯求东谈主就合并事项还是漠视预裁定肯求何况被受理的。
第十条 海关对肯求东谈主肯求预裁定的海关事务应当依据干系法律、行政法例、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
作出预裁定决定过程中,海关不错要求肯求东谈主在规按期限内提交与肯求海关事务干系的材料或者样品;肯求东谈主也不错向海关补充提交干系材料。
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预裁定决定书》应当送达肯求东谈主,何况自送达之日起告成。
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人人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干系情况的,所需时期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端正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错隔绝预裁定,何况制发《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隔绝预裁定决定书》:
(一)肯求东谈主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声名裁撤其肯求,海关应许裁撤的;
(二)肯求东谈主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干系材料或者样品的;
(三)由于肯求东谈主原因甚至预裁定决定未能在第十一条第一款端正的期限内作出的。
第十三条 预裁定决定灵验期为3年。
预裁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例、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干系端正发生变化,影响其着力的,预裁定决定自动失效。
肯求东谈主就海关对其作出的预裁定决定所触及的事项,在灵验期内不得再次肯求预裁定。
第十四条 预裁定决定对于其告成前还是践诺收支口的货色莫得溯及力。
第十五条 肯求东谈主在预裁定决定灵验期内收支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疏通的货色,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陈诉,海关赐与招供。
第十六条 已告成的预裁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赐与破除,何况陈述肯求东谈主:
(一)因肯求东谈主提供的材料不真确、不准确、不完整,变成预裁定决定需要破除的;
(二)预裁定决定诞妄的;
(三)其他需要破除的情形。
破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告成。依照前款第(一)项的端正破除预裁定决定的,经破除的预裁定决定自始无效。
第十七条 除触及生意机要的外,海关不错对外公开预裁定决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 肯求东谈主对预裁定决定扞拒的,不错向海关总署肯求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扞拒的,不错照章向东谈主民法院拿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肯求东谈主提供子虚材料或者诡秘干系情况的,海关给予造就,不错处1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条 本方针列明的法律晓示,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阵势文本何况发布。
本方针对于期限端正的“日”是指当然日。
第二十一条 本方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方针自2018年2月1日起实行。
附件2
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色监管方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表率海关对加工贸易货色管制,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过头他干系法律、行政法例,制定本方针。
第二条 本方针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色手册缔造、收支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筹备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方针例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 本方针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筹备企业入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筹备行为,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 除国度另有端正外,加工贸易入口料件属于国度对入口有戒指性端正的,筹备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入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度对出口有戒指性端正的,筹备企业应当取得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对干系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五条 加工贸易项下入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践诺加工复出口的数目赐与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入口料件按照端正在入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践诺加工复出口的数目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居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干系端正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 海关按照国度端正对加工贸易货色实行担保轨制。
经海关批准并办理干系手续,加工贸易货色不错典质。
第七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制方针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 海关不错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赐与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平素筹备行为。
第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管帐法》以及海关干系端正,配置合乎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过头他干系单证,记载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色干系的入口、存储、转让、滚动、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正当、灵验根据记账何况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色与非加工贸易货色分开管制。加工贸易货色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愈加工贸易货色存放场所的,应当预先陈述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色手册缔造
第十条 筹备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专揽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色的手册缔造手续。
第十一条 除另有端正外,筹备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色的手册缔造,应当向海关如实陈诉贸易方式、单耗、收支口港口,以及入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称呼、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钱和原产地等情况,何况提交筹备企业对外订立的合同。筹备企业委派加工的,还应当提交与加工企业订立的委派加工合同。
筹备企业自己有加工才智的,应当取得专揽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坐褥才智解说》;筹备企业委派加工的,应当取得专揽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坐褥才智解说》。
第十二条 筹备企业按照本方针第十条、第十一条端正,提交都全、灵验的单证材料,陈诉缔造手册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手册缔造陈诉之日起5个办事日内完成加工贸易手册缔造手续。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筹备企业按照端正提供担保后,海关办理手册缔造手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筹备企业提供极度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缔造手续:
(一)涉嫌私运,还是被海关立案侦察,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由于管制唠叨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错要求筹备企业在办理手册缔造手续时提供极度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一)租出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初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展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四)办理外乡加工贸易手续的;
(五)涉嫌违法,还是被海关立案观察,案件尚未审结的。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缔造手续:
(一)入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度退却收支口的;
(二)加工居品属于国度退却在我国境内加工坐褥的;
(三)入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筹备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度端正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筹备企业未在规按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再行陈诉缔造手册的。
第十六条 筹备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色的手册缔造,陈诉内容、提交单证与事实不符的,海关应当按照下列端正处理:
(一)货色尚未入口的,海关怀销其手册;
(二)货色已入口的,责令企业将货色退运出境。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端正情形下,筹备企业不错向海关肯求提供极度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何况不竭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已承办理加工贸易货色的手册缔造手续的筹备企业不错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货色手册缔造内容发生变更的,筹备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灵验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色收支口、加工
第十九条 筹备企业入口加工贸易货色,不错从境外或者海关非常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入口,也不错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筹备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色,不错向境外或者海关非常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出口,也不错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第二十条 筹备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收支口的货色,列入海关统计。
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的专揽海关陈诉,办理践诺收发货以及报关手续。具体管制端正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得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一)不合乎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三)由于涉嫌私运还是被海关立案观察,尚未了案的。
加工贸易企业未按照海关端正进行收发货的,不得再次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第二十二条 筹备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干系管制端正自外发之日起3个办事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筹备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色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色再次外发。
筹备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期向海关提供极度于外发加工货色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第二十三条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坐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居品等加工贸易货色,筹备企业向所在地专揽海关办理干系手续后,不错不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四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色实施监管的,筹备企业和承揽者应当赐与配合。
第二十五条 加工贸易货色应当专料专用。
经海关核准,筹备企业不错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然则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合并企业,何况应当罢黜同品种、同规格、同数目、不渔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入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六条 由于加工工艺需要使用非保税料件的,筹备企业应当预先向海关如实陈诉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目。
筹备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端正向海关陈诉的,海关核销时应当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赐与核扣。
第二十七条 筹备企业入口料件由于质料存在舛错、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要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以及由于加工贸易出口居品售后服务需要而出口未加工保税料件的,不错顺利向港口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还是加工的保税入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色核销
第二十八条 筹备企业应当在端正的期限内将入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何况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终末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筹备企业对外订立的合同提前隔绝的,应当自合同隔绝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第二十九条 筹备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陈诉入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居品以及单耗等情况,何况按照端正提交干系单证。
筹备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端正向海关报核,单证都全、灵验的,海关应当受理报核。
第三十条 海关核销不错选定纸质单证核销、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不错下厂核查,企业应当赐与配合。
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赐与核销。非常情况需要延迟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附庸海关关长批准不错延迟30日。
第三十一条 加工贸易保税入口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入口料件照章征收税款何况加征缓税利息,另有端正的除外。
入口料件属于国度对入口有戒指性端正的,筹备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入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二条 筹备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入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干系退运单证核销。
第三十三条 筹备企业在坐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居品和受灾保税货色,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居品和受灾保税货色的管制端正办理,海关凭干系单证核销。
第三十四条 筹备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实时向海关敷陈。
海关按照干系端正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赐与核销。
第三十五条 对经核销了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筹备企业签发《核销了案陈述书》。
第三十六条 筹备企业已承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了案后按照端正消除担保。
第三十七条 加工贸易货色的手册缔造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了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三十八条 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歇业、终结或者其他住手平素坐褥筹备行为情形的,应当实时向海关敷陈,何况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色被东谈主民法院或者干系行政法律解释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色被封存之日起5个办事日内向海关敷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违背本方针,组成私运步履、违背海关监管端正步履或者其他违背《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法》步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干系端正赐与处理;组成非法的,照章清雅处分。
第四十条 本方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来料加工,是指入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筹备企业不需要付汇入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筹备行为。
进料加工,是指入口料件由筹备企业付汇入口,制成品由筹备企业外售出口的筹备行为。
加工贸易货色,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入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居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备案的筹备企业和加工企业。
筹备企业,是指负责对外订立加工贸易收支口合同的各种收支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照章开展来料加工筹备行为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筹备企业委派,负责对入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何况具有法东谈主经历的坐褥企业,以及由筹备企业缔造的虽不具有法东谈主经历,然则实行相对孤苦核算并已承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场。
单元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平素坐褥要求下加工坐褥单元出口成品所耗用的入口料件的数目,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入口料件加工的居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筹备行为。
承揽者,是指与筹备企业订立加工合同,相接筹备企业委派的外发加工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东谈主。
外发加工,是指筹备企业委派承揽者对加工贸易货色进行加工,在规按期限内将加工后的居品最终复出口的步履。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筹备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端正单证向海关报核,海关按照端正进行核查以后办贯串除监管手续的步履。
第四十一条 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缠绵机联网监管的管制端正办理。
第四十二条 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非常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海关非常监管区域的干系管制端正办理。
第四十三条 单耗的陈诉与核定,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制端正办理。
第四十四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色入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赐与退税的管制端正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方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方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0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经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正的《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色监管方针》同期废止。
附件3
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方针
第一条 为了表率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制,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法》过头他干系法律、行政法例的端正,制定本方针。
第二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缠绵机聚积方式向海关报送能夸口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坐褥筹备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查对、核算,并结合什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第三条 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一)具有加工贸易筹备经历;
(二)在海关备案;
(三)属于坐褥型企业。
海关非常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本方针。
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实施联网监管的,不错向专揽海关漠视肯求;经审核合乎本方针第三条端正要求的,海关应当对其实施联网监管。
第五条 联网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缠绵机聚积方式向海关报送数据前,应当进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身份认证。
第六条 联网企业应当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所需入口料件、出口成品清单及对应的商品编号报送专揽海关,必要时还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证实商品编号所需的干系尊府。
专揽海关应当根据监管需要,按照商品称呼、商品编码和计量单元等要求,将联网企业里面管制的料号级商品与电子底账备案的项号级商品进行归并或者拆分,建立一双多或者多对一的对应关系。
第七条 联网企业应当在料件入口、成品出口前,分别向专揽海关办理入口料件、出口成品的备案、变更手续。
联网企业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干系端正向海关办理单耗备案、变更手续。
第八条 海关应当根据联网企业报送备案的尊府建立电子底账,对子网企业实施电子底账管制。电子底账包括电子账册和电子手册。
电子账册是海关以企业为单元为联网企业建立的电子底账;实施电子账册管制的,联网企业只缔造一个电子账册。海关应当根据联网企业的坐褥情况和海关的监管需要确定核销周期,按照核销周期对实行电子账册管制的联网企业进行核销管制。
电子手册是海关以加工贸易合同为单元为联网企业建立的电子底账;实施电子手册管制的,联网企业的每个加工贸易合同缔造一个电子手册。海关应当根据加工贸易合同的灵验期限确定核销日历,对实行电子手册管制的联网企业进行按期核销管制。
第九条 联网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报送加工贸易货色物流、库存、坐褥管制以及夸口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动态数据。
第十条 联网企业的外发加工实行专揽海关备案制。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外发加工前应当将外发加工相接企业、货色称呼和盘活数目向专揽海关备案。
第十一条 海关不错选定数据查对和下厂核查等方式对子网企业进行核查。下厂核查包括专项核查和清点核查。
第十二条 经专揽海关批准,联网企业不错按照月度联接办理内销补税手续;联网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色后,应当在当月联接办理内销补税手续。
第十三条 联网企业加工贸易货色内销后,应当按照端正向海关交纳缓税利息。
交纳缓税利息的肇始日历按照以下方针确定:
(一)实行电子手册管制的,肇始日历为内销料件或者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入口之日;
(二)实行电子账册管制的,肇始日历为内销料件或者制成品对应的电子账册最近一次核销之日。莫得核销日历的,肇始日历为内销料件或者制成品对应的电子账册首批料件入口之日。
交纳缓税利息的隔绝日历为海关签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第十四条 联网企业应当在海关确定的核销期竣事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朴直意义不可按期报核的,经专揽海关批准不错展期,但延永久限不得跨越60日。
第十五条 联网企业实施清点前,应当见告海关;海关不错结合企业清点实施核查核销。
海关结合企业清点实施核查核销时,应当将电子底账核算完毕与联网企业践诺库存量进行对比,并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践诺库存量多于电子底账核算完毕的,海关应当按照践诺库存量调遣电子底账确当期余额;
(二)践诺库存量少于电子底账核算完毕且联网企业不错提供朴直意义的,对短缺的部分,海关应当责令联网企业肯求内销处理;
(三)践诺库存量少于电子底账核算完毕且联网企业不可提供朴直意义的,对短缺的部分,海关除责令联网企业肯求内销处理外,还不错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子网企业赐与处罚。
第十六条 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错要求其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作为担保:
(一)企业管制类别下调的;
(二)未如实向海关报送数据的;
(三)海关核查、核销时拒不提供干系账册、单证、数据的;
(四)未按照端正时期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的;
(五)未按照海关要求缔造账册、账册管制唠叨或者账目不清的。
第十七条 违背本方针,组成私运或者违背海关监管端正步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干系端正赐与处理;组成非法的,照章清雅处分。
第十八条 本方针下列用语的含义:
“电子底账”,是指海关根据联网企业肯求,为其建立的用于记载加工贸易备案、收支口、核销等尊府的电子数据库。
“专项核查”,是指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对子网企业就某一项或者多项内容实施的核查步履。
“清点核查”,是指海关在联网企业清点时,对一按期间的部分保税货色进行什物查对、数据核查的一种监管方式。
第十九条 本方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方针自2006年8月1日起实行。2003年3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的《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缠绵机联网监管方针》同期废止。
附件4
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概括实验区监管方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表率海关对平潭概括实验区(以下简称平潭)的管制,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干系法律、行政法例,制定本方针。
第二条 海关对经平潭收支境、收支平潭的运送器具、货色、物品以及平潭内海关备案企业、场所等进行监管和搜检适用本方针。
第三条 平潭与境外之间的港口设定为“一线”管制;平潭与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团结的通谈设定为“二线”管制。海关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东谈主货分离、分类管制”的原则实行分线管制。
第四条 平潭应当缔造合乎海关监管要求的环岛巡视、监控设施和海关信息化管制平台;“一线”、“二线”海关监管区和平潭内海关监管场所应当缔造合乎海关监管要求的设施、设备、时事等。经海关总署验收及格后,平潭方可开展干系业务。
第五条 在平潭内从事收支口业务,享受保税、减免税、入区退税计谋以及与之干系的仓储物流和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单元(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应当照章配置合乎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等,并接受海关观看。
企业应当建立合乎海关监管要求的缠绵机管制系统,与海关实行电子缠绵机联网和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例、规章另有端正外,海关对收支平潭以及在平潭内存储的保税货色、与坐褥干系的免税货色以及从区外进入平潭并享受入区退税计谋的货色(以下简称退税货色)实行电子账册管制。
第七条 海关对平潭内缔造的台湾小商品交易市集实行监管,具体管制方针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例、规章退却进境的货色、物品不得从“一线”进入平潭,法律、行政法例、规章退却出境的货色不得从“二线”以报关方式进入平潭。
平潭内企业不得开展列入《加工贸易退却类商品目次》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第二章 对平潭与境外之间收支货色的监管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例、规章另有端正外,海关对平潭与境外之间收支的保税货色、与坐褥干系的免税货色及退税货色实行备案管制,对平潭与境外之间收支的其他货色按照收支口货色的干系端正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条 除下列货色外,海关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坐褥干系的货色实行保税或者免税管制:
(一)生存消费类、生意性房地产开发名堂等番邦货色;
(二)法律、行政法例和规章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色;
(三)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干系部门制定的“一线”不予保税、免税的具体货色清单的货色。
第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例和规章另有端正外,从境外进入平潭的实行备案管制的货色,子虚行入口配额、许可证件管制。
从平潭运往境外的货色,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制。
第三章 对平潭与区外之间收支货色的监管
第十二条 平潭内保税、减免税、退税货色销往区外,应当按照番邦货色干系端正办理报关手续;从区外售往平潭的退税货色,应当按照出口货色的干系端正办理报关手续。上述货色应当经海关指定的陈诉通谈收支平潭;办理干系海关手续后,上述货色不错办理联接陈诉,但不得跨月、跨年陈诉。
其他货色经由海关指定的无陈诉通谈收支平潭,海关不错实施检验。
平潭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色需要转入区外其他监管场所的,一律按照转关运送的端正办理海关陈诉手续。
第十三条 区外与坐褥干系的货色销往平潭视同出口,海关按端正实行退税,但下列货色除外:
(一)生存消费类、生意性房地产开发名堂等采购的区外货色;
(二)法律、行政法例和规章明确不予退税的货色;
(三)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干系部门制定的“二线”不予退税的具体货色清单的货色。
入区退税货色应当存放在经海关招供的所在。
第十四条 对设在平潭的企业坐褥、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色,海关按照货色践诺报验状态照章征收入口阵势升值税、消费税。
对设在平潭的企业坐褥、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色,企业不错肯求采纳按料件或者按践诺报验状态交纳入口关税。企业莫得漠视采纳性征收关税肯求的,海关按照货色践诺报验状态照章征收入口关税。企业肯求按料件交纳关税的,按照以下端正办理:
(一)企业应当在手册备案时一并向海关漠视肯求;在海关纳税前,企业不错变更肯求;
(二)海关以货色对应的保税料件征收关税;
(三)对应料件如触及优惠贸易原产地管制的,企业应当在该料件备案时主动向海关声名并提交干系单证,不然在内销纳税时不得适用相应的优惠税率;对应料件如触及反推销、反补贴等贸易救助措施,海关按照干系贸易救助措施执行。
第十五条 经平潭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计谋项下货色合乎海关干系原产地管制端正的,不错肯求享受优惠税率。
第十六条 从平潭运往区外办理报关手续的货色,实行入口配额、许可证件管制。其中对于合并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色,海关在进境阵势已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区阵势不再验核配额、许可证件。
从区外运往平潭办理报关手续的货色,子虚行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制。
第四章 对平潭内货色的监管
第十七条 平潭内使用电子账册管制的货色在平潭内不同企业间流转的,两边企业应当实时向海关报送干系电子数据信息。
第十八条 平潭内企业子虚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轨制,海关对平潭内加工贸易货色子虚行单耗法度管制。
办理干系海关手续后,平潭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不错开展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和外发加工业务。
对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其收支口货色按照干系端正办理。
第十九条 在平潭内销售保税货色,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办理干系海关手续,并按照本方针第十四条端正交纳入口关税和入口阵势升值税、消费税:
(一)销售给个东谈主;
(二)销售给区内企业,不再用于坐褥的;
(三)其他需要纳税的情形。
第二十条 平潭内的减免税货色的后续监管按照减免税干系端正实施监管。
第二十一条 从区外进入平潭的退税货色,按以下方式监管:
(一)原状或用退税货色加工成成品经“一线”出境的,实行备案管制;
(二)原状或用退税货色加工成成品在区内销售并用于坐褥的,实行电子账册管制;
(三)原状或用退税货色加工成成品销往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及运往海关非常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的,按照保税货色干系端正办理;
(四)原状或用退税货色加工成成品后属于区内开辟坐褥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的,按照干系部门核定的审批名堂及耗用数目核销;
(五)原状或用退税货色加工成成品在区内销售,但不属于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端正情形的,或销往区外但不按照保税货色管制的,按照番邦货色的干系端正办理报关手续;
(六)其他情形按照番邦货色的干系端正办理报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平潭与其他海关非常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是以及加工贸易企业之间往来的保税货色,海关不竭实行保税监管。
第二十三条 平潭内保税、减免税、退税货色因检测维修等情形需临时收支平潭的,须办理干系海关手续,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坐褥和使用,何况应当在端正时期内运回平潭。
第二十四条 对平潭内企业在入口保税料件加工坐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副居品,海关按照加工贸易边角料、副居品的干系端正监管。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平潭内企业应当实时书面敷陈海关:
(一)海关监管货色遇到不可抗力等灾害的;
(二)海关监管货色遇到非不可抗力因素变成损坏、损毁、灭失的;
(三)海关监管货色被行政法律解释部门或者司法机关选定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四)企业分立、合并、歇业的。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变成海关监管货色损坏、损毁、灭失的,企业书面敷陈海关时,应当如实诠释情况并提供保障、灾害鉴定部门的干系解说。经海关核实证实后,按照以下端正办理:
(一)货色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都备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赐与办理核销手续;
(二)货色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不错再利用的,仍应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七条 因支抓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变成海关监管货色损坏、损毁、灭失的,按照以下端正办理:
(一)对于从境外进入平潭的保税货色,平潭内企业应当按照干系端正,按照海关核定的货色损毁或灭失前的完税价钱,以海关接受损坏、损毁、灭失货色陈诉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照章向海关交纳入口税款;属于入口配额、许可证件管制的,应当取得干系入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对干系入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二)对于从境外进入平潭的减免税货色,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收支口货色减免税管制方针》第二十九条的端正核定补税的完税价钱;属于入口配额、许可证件管制的,应当取得干系入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对干系入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三)对于从区外进入平潭的退税货色,按照番邦货色的干系端正办理报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收支平潭的下列海关监管货色,办理干系海关手续后,不错由平潭内企业指派专东谈主捎带或者自走时输:
(一)价值1万好意思元及以下的小额货色;
(二)因品性分歧格收支平潭退换的货色;
(三)其他已向海关办理干系手续的货色。
未办理海关手续的,个东谈主不得捎带、运送平潭内保税、免税以及退税货色收支平潭。
第五章 对收支平潭运送器具和个东谈主捎带物品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 经“一线”收支平潭的运送器具按《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收支境运送器具监管方针》(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和《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收支境运送器具舱单管制方针》(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端正进行监管。
海关不错对通盘经“二线”收支平潭的运送器具实施搜检,经“二线”收支平潭的运送器具不得运送未办理干系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色。
第三十条 台湾地区纯真车收支境,应当办理海关手续,具体监管方针另行端正。
第三十一条 搭客捎带的行李物品通关管制方针由海关总署会同干系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例和规章另有端正外,经“一线”从境外进入平潭的货色和从平潭运往境外的货色列入海关统计,经“二线”指定陈诉通谈进入平潭的货色和从平潭运往区外的货色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平潭内企业之间转让、滚动的货色,以及平潭与其他海关非常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色,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三十三条 违背本方针,组成私运步履、违背海关监管端正步履或者其他违背海关法步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干系端正赐与处理;组成非法的,照章清雅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方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方针自2013年8月1日起实行。
附件5
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方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表率海关对横琴新区(以下简称横琴)的管制,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干系法律、行政法例,制定本方针。
第二条 海关对经横琴收支境、收支横琴的运送器具、货色、物品以及横琴内海关备案企业、场所等进行监管和搜检适用本方针。
第三条 横琴与澳门之间的港口设定为“一线”管制;横琴与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的通谈设定为“二线”管制。海关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东谈主货分离、分类管制”的原则实行分线管制。
第四条 横琴应当缔造合乎海关监管要求的环岛巡视、监控设施和海关信息化管制平台;“一线”、“二线”海关监管区和横琴内海关监管场所应当缔造合乎海关监管要求的设施、设备、时事等。经海关总署验收及格后,横琴方可开展干系业务。
第五条 在横琴内从事收支口业务,享受保税、减免税、入区退税计谋以及与之干系的仓储物流和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单元(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应当照章配置合乎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等,并接受海关观看。
企业应当建立合乎海关监管要求的缠绵机管制系统,与海关实行电子缠绵机联网和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例和规章另有端正外,海关对收支横琴以及在横琴内存储的保税货色、与坐褥干系的免税货色以及从区外进入横琴并享受入区退税计谋的货色(以下简称退税货色)实行电子账册管制。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例、规章退却进境的货色、物品不得从“一线”进入横琴,法律、行政法例、规章退却出境的货色不得从“二线”以报关方式进入横琴。
横琴内企业不得开展列入《加工贸易退却类商品目次》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第二章 对横琴与境外之间收支货色的监管
第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例和规章另有端正外,海关对横琴与境外之间收支的保税货色、与坐褥干系的免税货色及退税货色实行备案管制,对横琴与境外之间收支的其他货色按照收支口货色的干系端正办理报关手续。
第九条 除下列货色外,海关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坐褥干系的货色实行保税或者免税管制:
(一)生存消费类、生意性房地产开发名堂等番邦货色;
(二)法律、行政法例和规章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色;
(三)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干系部门制定的“一线”不予保税、免税的具体货色清单的货色。
第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例和规章另有端正外,从境外进入横琴的实行备案管制的货色,子虚行入口配额、许可证件管制。
从横琴运往境外的货色,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制。
第三章 对横琴与区外之间收支货色的监管
第十一条 横琴内保税、减免税、退税货色销往区外,应当按照番邦货色干系端正办理报关手续;从区外售往横琴的退税货色,应当按照出口货色的干系端正办理报关手续。上述货色应当经海关指定的陈诉通谈收支横琴;办理干系海关手续后,上述货色不错办理联接陈诉,但不得跨月、跨年陈诉。
其他货色经由海关指定的无陈诉通谈收支横琴,海关不错实行检验。
横琴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色需要转入区外其他监管场所的,一律按照转关运送的端正办理海关陈诉手续。
第十二条 区外与坐褥干系的货色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海关按端正实行退税,但下列货色除外:
(一)生存消费类、生意性房地产开发名堂等采购的区外货色;
(二)法律、行政法例和规章明确不予退税的货色;
(三)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干系部门制定的“二线”不予退税的具体货色清单的货色。
入区退税货色应当存放在经海关招供的所在。
第十三条 对设在横琴的企业坐褥、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色,海关按照货色践诺报验状态照章征收入口阵势升值税、消费税。
对设在横琴的企业坐褥、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色,企业不错肯求采纳按料件或者按践诺报验状态交纳入口关税。企业莫得漠视采纳性征收关税肯求的,海关按照货色践诺报验状态照章征收入口关税。企业肯求按料件交纳关税的,按照以下端正办理:
(一)企业应当在手册备案时向海关漠视肯求;在海关纳税前,企业不错变更肯求;
(二)海关以货色对应的保税料件征收关税;
(三)对应料件如触及优惠贸易原产地管制的,企业应当在该料件备案时主动向海关声名并提交干系单证,不然在内销纳税时不得适用相应的优惠税率;对应料件如触及反推销、反补贴等贸易救助措施,海关按照干系贸易救助措施执行。
第十四条 经横琴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计谋项下货色,合乎海关干系原产地管制端正的,不错肯求享受优惠税率。
第十五条 从横琴运往区外办理报关手续的货色,实行入口配额、许可证件管制。其中对于合并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色,海关在进境阵势已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区阵势不再验核配额、许可证件。
从区外运往横琴办理报关手续的货色,子虚行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制。
第四章 对横琴内货色的监管
第十六条 横琴内使用电子账册管制的货色在横琴内不同企业间流转的,两边企业应当实时向海关报送干系电子数据信息。
第十七条 横琴内企业子虚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轨制,海关对横琴内加工贸易货色子虚行单耗法度管制。
办理干系海关手续后,横琴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不错开展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和外发加工业务。
对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其收支口货色按照干系端正办理。
第十八条 在横琴内销售保税货色,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预先办理干系海关手续,并按照本方针第十三条端正交纳入口关税和入口阵势升值税、消费税:
(一)销售给个东谈主;
(二)销售给区内企业,不再用于坐褥的;
(三)其他需要纳税的情形。
第十九条 横琴内的减免税货色的后续监管按照减免税干系端正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 从区外进入横琴的退税货色,按以下方式监管:
(一)原状或用退税货色加工成成品经“一线”出境的,实行备案管制;
(二)原状或用退税货色加工成成品在区内销售并用于坐褥的,实行电子账册管制;
(三)原状或用退税货色加工成成品销往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及运往海关非常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的,按照保税货色干系端正办理;
(四)原状或用退税货色加工成成品后属于区内开辟坐褥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的,按照干系部门核定的审批名堂及耗用数目核销;
(五)原状或用退税货色加工成成品在区内销售,但不属于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端正情形的,或销往区外但不按照保税货色管制的,按照番邦货色的干系端正办理报关手续;
(六)其他情形按照番邦货色的干系端正办理报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横琴与其他海关非常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是以及加工贸易企业之间往来的保税货色,海关不竭实行保税监管。
第二十二条 横琴内保税、减免税、退税货色因检测维修等情形需临时收支横琴的,须办理干系海关手续,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坐褥和使用,何况应当在端正时期内运回横琴。
第二十三条 对横琴内企业在入口保税料件加工坐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副居品,海关按照加工贸易边角料、副居品的干系端正监管。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横琴内企业应当实时书面敷陈海关:
(一)海关监管货色遇到不可抗力等灾害的;
(二)海关监管货色遇到非不可抗力因素变成损坏、损毁、灭失的;
(三)海关监管货色被行政法律解释部门或者司法机关选定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四)企业分立、合并、歇业的。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变成海关监管货色损坏、损毁、灭失的,企业书面敷陈海关时,应当如实诠释情况并提供保障、灾害鉴定部门的干系解说。经海关核实证实后,按照以下端正办理:
(一)货色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都备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赐与办理核销手续;
(二)货色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不错再利用的,仍应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六条 因支抓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变成海关监管货色损坏、损毁、灭失的,按照以下端正办理:
(一)对于从境外进入横琴的保税货色,横琴内企业应当按照干系端正,按照海关核定的货色损毁或灭失前的完税价钱,以海关接受损坏、损毁、灭失货色陈诉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照章向海关交纳入口税款;属于入口配额、许可证件管制的,应当取得干系入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对干系入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二)对于从境外进入横琴的减免税货色,横琴内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贸易番邦货色的端正,按照海关核定的货色损毁或灭失前的完税价钱,以海关接受损坏、损毁、灭失货色陈诉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照章向海关交纳入口税款;属于入口配额、许可证件管制的,应当取得干系入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对干系入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三)对于从区外进入横琴的退税货色,按照番邦货色的干系端正办理报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收支横琴的下列海关监管货色,办理干系海关手续后,不错由横琴内企业指派专东谈主捎带或者自走时输:
(一)价值1万好意思元及以下的小额货色;
(二)因品性分歧格收支横琴退换的货色;
(三)其他已办理干系海关手续的货色。
未办理干系海关手续的,个东谈主不得捎带、运送横琴内保税、免税以及退税货色收支横琴。
第五章 对收支横琴运送器具和个东谈主捎带物品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经“一线”收支横琴的运送器具按《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收支境运送器具监管方针》(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和《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收支境运送器具舱单管制方针》(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端正进行监管。
海关不错对通盘经“二线”收支横琴的运送器具实施搜检。经“二线”收支横琴的运送器具不得运送未办理干系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色。
第二十九条 对横琴与境外之间收支的澳门单牌车辆,海关根据国务院授权广东省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订立的干系协定实行监管,车辆经横琴进境后仅限在横琴内行驶。
第三十条 搭客捎带的行李物品通关管制方针由海关总署会同干系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例和规章另有端正外,经“一线”从境外进入横琴的货色和从横琴运往境外的货色列入海关统计,经“二线”指定陈诉通谈进入横琴的货色和从横琴运往区外的货色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横琴内企业之间转让、滚动的货色,以及横琴与其他海关非常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色,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三十二条 违背本方针,组成私运步履、违背海关监管端正步履或者其他违背海关法步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干系端正赐与处理;组成非法的,照章清雅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方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方针自2013年8月1日起实行。
附件6
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于
超期未报关番邦货色、误卸或者
溢卸的进境货色和舍弃番邦货色的处理方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超期未报关番邦货色、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色和舍弃番邦货色的处理,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端正,制定本方针。
第二条 番邦货色的成绩东谈主应当自运送器具陈诉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陈诉。番邦货色的成绩东谈主跨越上述规按期限向海关陈诉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征收番邦货色滞报金方针》的端正,征收滞报金;跨越三个月未向海关陈诉的,其番邦货色由海关索要照章变卖处理。
第三条 由进境运送器具载运进境何况因故卸至海关监管区或者其他经海关批准的场所,未列入入口载货清单、运单向海关陈诉进境的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色,经海关核定确乎的,由载运该货色的原运送器具负责东谈主,自该运送器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顺利退运出境手续;或者由该货色的收发货东谈主,自该运送器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者陈诉入口手续。
前款所列货色,经载运该货色的原运送器具负责东谈主,或者该货色的收发货东谈主肯求,海关批准,不错展期三个月办理退运出境或者陈诉入口手续。
本条第一款所列货色,跨越前两款端正的期限,未向海关办理退运出境或者陈诉入口手续的,由海关索要照章变卖处理。
第四条 番邦货色的成绩东谈主或者其通盘东谈主声明舍弃的番邦货色,由海关索要照章变卖处理。
国度退却或者戒指入口的废料、对环境变成稠浊的货色不得声明舍弃。除合乎国度端正,何况办理陈诉入口手续,准予入口的外,由海关责令货色的成绩东谈主或者其通盘东谈主、载运该货色进境的运送器具负责东谈主退运出境;无法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其在海关和干系专揽部门监督下赐与殉难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殉难和处理的用度由成绩东谈主承担,成绩东谈主无法证实的,由干系运送器具负责东谈主及承运东谈主承担;违背国度干系法律法例的,由海关照章赐与处罚,组成非法的,照章清雅处分。
第五条 保税货色、暂时番邦货色跨越端正的期限三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干系手续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色跨越端正的期限三个月,未运送出境的,按照本方针第二条的端正处理。
第六条 超期未报关番邦货色、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色和舍弃番邦货色属于海关实施磨练检疫的收支境商品目次范围的,海关应当在变卖前进行磨练、检疫,磨练、检疫的用度与其他变卖处理践诺开销的用度从变卖款中支付。
第七条 按照本方针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端正由海关索要照章变卖处理的超期未报、误卸或者溢卸等货色的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践诺开销的用度后,按照下列规章扣除干系用度和税款:
(一)运送、装卸、储存等用度;
(二)入口关税;
(三)入口阵势海关代纳税;
(四)滞报金。
所得价款不及以支付合并规章的干系用度的,按照比例支付。
扣除上述第(二)项入口关税的完税价钱按照下列公式缠绵:
实行从量、复合或者其他方式计纳税款的货色,按照干系纳税的端正缠绵和扣除税款。
按照本条第一款端正扣除干系用度和税款后,尚多余款的,自货色照章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番邦货色成绩东谈主肯求,赐与发回。其中属于国度戒指入口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可提供的,不予发回;不合乎番邦货色成绩东谈主经历、不可解说对番邦货色享有权利的,肯求不予受理。逾期无番邦货色成绩东谈主肯求、肯求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回的,余款上缴国库。
第八条 按照本方针第四条端正由海关索要照章变卖处理的舍弃番邦货色的所得价款,优先拨付变卖处理践诺开销的用度后,再扣除运送、装卸、储存等用度。
所得价款不及以支付上述运送、装卸、储存等用度的,按比例支付。
按照本条第一款端正扣除干系用度后尚多余款的,上缴国库。
第九条 按照本方针第七条端正肯求发回余款的,肯求东谈主应当提供解说其为该番邦货色成绩东谈主的干系尊府。经海关审核应许后,肯求东谈主应当按照海关对番邦货色的陈诉端正,取得干系入口许可证件,凭干系单证补办入口陈诉手续。海关对干系入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陈诉时莫得灵验入口许可证件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端正处理。
第十条 番邦货色的成绩东谈主自运送器具陈诉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后、海关决定索要照章变卖处理前肯求退运或者入口超期未报番邦货色的,应当经海关审核应许,并按照干系端正向海关陈诉。陈诉入口的,应当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征收番邦货色滞报金方针》的端正,交纳滞报金(滞报期间的缠绵,自运送器具陈诉进境之日的第15日起至货色陈诉入口之日止)。
第十一条 本方针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所列货色属于危机品或者鲜嫩、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永久保存的货色的,海关不错根据践诺情况,提前索要照章变卖处理。所得价款按照本方针第七条、第九条的端正办理。
第十二条 “番邦货色成绩东谈主”,指经对外经济贸易专揽部门登记或者核准有货色入口筹备经历,并向海关办理报关单元备案的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关境内法东谈主、其他组织或者个东谈主。
第十三条 收支境物品通盘东谈主声明舍弃的物品,在海关规按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东谈主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送达又无法璧还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按照本方针第二条、第四条等干系端正处理。
第十四条 本方针由海关总署解释。
第十五条 本方针自2001年12月20日起实施。
附件7
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方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表率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监管,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干系法律、行政法例,制定本方针。
第二条 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缔造办理钻石收支口和钻石交易手续的海关非常监管区域。
海关在交易所缔造机构,并照章应用权利,对该区域实行紧闭式管制。
第三条 交易所内不错开展钻石收支口贸易、存储、展示、委派加工和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干系业务。
第四条 以一般贸易方式收支口钻石的,应当在交易所海关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所海关)办理收支口报关手续。
以加工贸易方式收支口钻石的,应当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色监管方针》办理收支口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转内销的,应当参照前款端正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以一般贸易方式收支口工业用钻,即税号71022100、71022900、71049011、71051020项下钻石的,不联接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照章征收关税和入口阵势升值税。
第五条 海关照章对收支交易所的钻石进行检验。检验时,钻石通盘东谈主或者受委派随身捎带钻石收支口的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应当到场,并负责开拆和重封钻石的包装。检验后,海关应当出具《钻石进/出所核准单》,《钻石进/出所核准单》应当分别由钻石通盘东谈主或者会员、验核东谈主和海关检验东谈主员署名证实。
第六条 未办理海关手续的钻石以及国度退却收支口的货色、物品,不得收支交易所。
第二章 对交易所过头会员的管制
第七条 会员应当抓干系专揽部门的批准文献等材料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干系登记手续。
会员经登记后,不错办理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的钻石收支口报关手续,也不错办理交易所与境外之间的钻石收支备案手续。
第八条 会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例等端正建立专门账册,记载钻石的收支口、库存、展示、委派加工等业务开展情况。
第九条 海关不错对交易所内钻石过头存放场所实施搜检。
海关不错照章对交易所过头会员实施观看,不错查阅、复制与收支口或者交易等步履干系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根据、业务函电等书面尊府和电子数据。
第十条 海关对交易所实行缠绵机联网管制。交易所过头会员应当建立合乎海关监管要求的缠绵机管制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第三章 对交易所与境外之间钻石收支的监管
第十一条 从境外进入交易所和从交易所出境的钻石,由会员或者由其委派经海关备案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备案,填报《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色备案清单》或者《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色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并按照端正交验干系单证。
第十二条 钻石从境外顺利进入交易所的,海关不征收入口关税、入口阵势升值税、消费税。
第十三条 钻石从交易所出境的,海关不出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干系单证。
第十四条 钻石从境外以货运方式进入交易所的,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应当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提前报关手续,向入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送手续。未办妥提前报关手续的,应当按照直转方式办理转关运送手续。
第十五条 钻石从交易是以货运方式出境的,应当按照出口转关运送方式办理自交易所至出境地海关的手续。
第十六条 随身捎带钻石进境的,应当向交易所海关提前陈诉,并凭交易所海关出具的备案清单到进境地海关办理钻石入境手续。捎带进境的钻石经进境地海关施用关封后,应当到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四章 对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钻石收支的监管
第十七条 钻石从交易所进入所外境内的,由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入口报关和纳税手续。
钻石从交易所进入所外境内的,免征入口关税,入口阵势消费税移至消费阵势由国度税务机关征收;毛坯钻石免征入口阵势升值税,成品钻石入口阵势升值税践诺税负跨越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即征即退具体方针由海关总署授权上海海关制定。
第十八条 钻石因展示等业务需要临时进入所外境内的,应当向交易所海关漠视肯求,经海关批准后比照海关对暂时番邦货色的管制端正办理干系手续。
第十九条 钻石从所外境内进入交易所的,由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条 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的钻石收支,由交易所海关作单项统计。
第五章 对钻石加工的管制
第二十一条 会员将交易所内钻石委派海关非常监管区域企业加工的,由海关按照保税区或者出口加工区的干系端正实施监管。
依照前款端正开展钻石加工业务的,加工期限不得跨越6个月;有非常情况需要延永久限的,不错向交易所海关肯求展期一次,延永久限不得跨越6个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将交易所内钻石委派非海关非常监管区域企业加工的,应当按照加工贸易的干系端正办理海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内企业顺利相接海外钻石加工业务的,应当按照加工贸易端正办理。
第二十四条 加工贸易项下钻石(包括加工完毕的成品嵌入钻石饰品)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内销报关手续。专揽海关凭入口报关单及干系单证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包括加工完毕的成品嵌入钻石饰品)出口死党易所的,由加工贸易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专揽海关凭出口报关单及干系单证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方针下列用语的含义:
钻石,是指《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税则》第71章7102、7104项下岂论是否加工、但未嵌入的自然或者合成钻石,及7105项下自然或者合成的钻石粉末。
验核东谈主,是指国度珠宝玉石质料监督磨练中心专科办当事人谈主员。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东谈主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入口或者出口钻石。
第二十七条 违背本方针,组成私运或者违背海关监管端正步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干系端正赐与处理;组成非法的,照章清雅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方针所端正的晓示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何况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方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方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02年4月29日起实施的《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方针》同期废止。
附件8
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制暂行方针
第一条 为便利对外贸易筹备者办理海关手续,精真金不怕火正当收支口,拔擢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干系端正,特制定本方针。
第二条 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色践诺收支口前,应付外贸易筹备者的肯求,依据干系海关法律、行政法例和规章,对与践诺收支口行为干系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大都拘谨力的决定。
行政裁定由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作出,由海关总署结伙对外公布。
行政裁定具有海关规章的同等着力。
第三条 本方针适用于以下海关事务:
(一)收支口商品的归类;
(二)收支口货色原产地确凿定;
(三)退却收支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四)海关总署决定适用本方针的其他海关事务。
第四条 海关行政裁定的肯求东谈主应当是在海关备案的收支口货色筹备单元。
肯求东谈主不错自行向海关漠视肯求,也不错委派他东谈主向海关漠视肯求。
第五条 除非常情况外,海关行政裁定的肯求东谈主,应当在货色拟作入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肯求。
一份肯求只应包含一项海关事务。肯求东谈主对多项海关事务肯求行政裁定的,应当逐项漠视。
肯求东谈主不得就合并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肯求。
第六条 肯求东谈主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填写行政裁定肯求书(阵势见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肯求东谈主的基本情况;
(二)肯求行政裁定的事项;
(三)肯求行政裁定的货色的具体情况;
(四)瞻望收支口日历及收支口港口;
(五)海关以为需要诠释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肯求东谈主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诠释肯求事项的尊府,包括收支口合同或意向书的复印件、图片、诠释书、分析敷陈等。
肯求书所附文献如为外文,肯求东谈主应同期提供外文原件及中语译文。
肯求书应当加盖肯求东谈主钤记,所提供文献与肯求书应当加盖骑缝章。
肯求东谈主委派他东谈主肯求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派书及代理东谈主的身份解说。
第八条 海关以为必要时,可要求肯求东谈主提供货色样品。
第九条 肯求东谈主为肯求行政裁定向海关提供的尊府,如果触及生意机要,不错要求海关赐与守密。除司法要领要求提供的之外,未经肯求东谈主应许,海关不应知道。
肯求东谈主对所提供尊府的守密要求,应当书面向海关漠视,并具体列明需要守密的内容。
第十条 收到肯求的直属海关应当按照本方针第六、七、八条端正对肯求尊府进行初审。对合乎端正的肯求,自接受肯求之日起3个办事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
肯求尊府不合乎干系端正的,海关应当书面陈述肯求东谈主在10个办事日内补正。肯求东谈主逾期不补正的,视为裁撤肯求。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或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肯求书之日起15个办事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肯求,并书面见告肯求东谈主。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诠释意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一)肯求不合乎本方针第三、四、五条端正的;
(二)肯求与践诺收支口行为无关的;
(三)就疏通海关事务,海关还是作出灵验行政裁定或者其他明确端正的;
(四)经海关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海关在受理肯求后,作出行政裁定昔时,不错要求肯求东谈主补充提供干系尊府或货色样品。
肯求东谈主在规按期限内未能提供灵验、完整的尊府或样品,影响海关作出行政裁定的,海关不错隔绝审查。
肯求东谈主主动向海关提供新的尊府或样品作为补充的,应当诠释原因。海关审查决定是否接纳。
海关接受补充材料的,根据补充的事实和尊府为依据再行审查,作出行政裁定的期限自收到肯求东谈主补充材料之日起再行缠绵。
第十四条 肯求东谈主不错在海关作出行政裁定前以书面面貌向海关声名裁撤其肯求。
第十五条 海关对肯求东谈主肯求的海关事务应当根据干系事实和材料,依据干系法律、行政法例、规章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裁定。
审查过程中,海关不错征求肯求东谈主以过头他强横关系东谈主的看法。
第十六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肯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应当书面陈述肯求东谈主,并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关境内结伙适用。
入口或者出口相悯恻形的货色,应当适用疏通的行政裁定。
对于裁定告成前已承办理完毕裁定事项干系手续的收支口货色,不适用该裁定。
第十八条 海关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例及规章中的干系端正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着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海关总署应当按期公布自动失效的行政裁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破除原行政裁定:
(一)原行政裁定诞妄的;
(二)因肯求东谈主提供的肯求文献不准确或者不全面,变成原行政裁定需要破除的;
(三)其他需要破除的情形。
海关破除行政裁定的,应当书面陈述原肯求东谈主,并对外公布。破除行政裁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告成。
经海关总署破除的行政裁定对还是发生的收支口行为无溯及力。
第二十条 收支口行为确当事东谈主对于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步履扞拒,并对该具体行政步履依据的行政裁定抓有异议的,不错在对具体行政步履肯求复议的同期一并漠视对行政裁定的审查肯求。复议海关受理该复议肯求后应将其中对于行政裁定的审查肯求移送海关总署,由总署作出审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裁定的肯求东谈主应付肯求内容及所提供尊府的真确性、完整性负责。向海关诡秘真确情况或提供子虚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使命。
第二十二条 本方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方针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肯求书(阵势1、2、3)(略,详情请登录海关总署网站)
附件9
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收支境快件监管方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收支境快件的监管,便利收支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法》过头他干系法律、行政法例,制定本方针。
第二条 本方针所称收支境快件是指收支境快件运营东谈主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生意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收支境货色、物品。
第三条 本方针所称收支境快件运营东谈主(以下简称运营东谈主)是指在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境内照章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收支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色运送代理企业。
第四条 运营东谈主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退却收支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陈述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东谈主不得承揽、承运私东谈主信件。
第五条 运营东谈主不得以任何面貌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收支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色、物品的报关。
第六条 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收支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象征、索要、派送和发运等功课。
第二章 运营东谈主登记
第七条 运营东谈主肯求办理收支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运营东谈主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下列要求:
(一)还是赢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专揽部门或者其委派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但法律法例另有端正的除外。
(二)还是领取工商行政管制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东谈主营业执照》,准予或者核定其筹备收支境快件业务。
(三)还是在海关办理报关企业备案手续。
(四)具有境内、外收支境快件运送聚积和二个以上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东谈主。
(五)具有本企业专用收支境快件标志、运单,运送车辆合乎海关监管要求并经海关核准备案。
(六)具备实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关的要求。
(七)快件的外包装上应标有合乎海关自动化搜检要求的条形码。
(八)与境外和洽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东谈主在境外缔造的分支机构)的和洽运送合同或协议。
(九)已取得邮政管制部门颁发的国际快递业务筹备许可。
第九条 收支境快件运营东谈主不再具备本《方针》第八条所列要求之一或者在一年内莫得从事收支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海关怀销该运营东谈主登记。
第三章 收支境快件分类
第十条 本方针将收支境快件分为文献类、个东谈主物品类和货色类三类。
第十一条 文献类收支境快件是指法律、法例端正赐与免税且无生意价值的文献、单证、票据及尊府。
第十二条 个东谈主物品类收支境快件是指海关法例端正私用、合理数目范围内的收支境的搭客分离运送行李物品、亲一又间互相馈遗物品和其他个东谈主物品。
第十三条 货色类收支境快件是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端正之外的快件。
第四章 收支境快件监管
第十四条 收支境快件通关应当在经海关批准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进行,如因非常情况需要在专门监管场所之外进行的,需预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应许。
运营东谈主应当在海关对收支境快件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设有合乎海关监管要求的专用时事、仓库和设备。
对收支境快件专门监管场所的管制方针,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收支境快件通关应当在海关平素办公时期内进行,如需在海关平素办公时期之外进行的,需预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应许。
第十六条 进境快件自运送器具陈诉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境快件在运送器具离境3小时之前,应当向海关陈诉。
第十七条 运营东谈主应向海关传输或递交收支境快件舱单或清单,海关证实无误后接受陈诉;运营东谈主需提前报关的,应当提前将收支境快件运送和抵达情况书面陈述海关,并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舱单或清单,海关证实无误后接受预陈诉。
第十八条 海关检验收支境快件时,运营东谈主应派员到场,并负责收支境快件的搬移、开拆和重封包装。
海关对收支境快件中的个东谈主物品实施开拆检验时,运营东谈主应陈述进境快件的收件东谈主或出境快件的发件东谈主到场,收件东谈主或发件东谈主不可到场的,运营东谈主应向海关提交其委派书,代理收/发件东谈主的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使命。
海关以为必要时,可对收支境快件赐与径行开验、复验或者索要货样。
第十九条 除另有端正外,运营东谈把握理收支境快件报关手续时,应当按本方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类端正分别向海关提交干系报关单证并办理相应的报关、纳税手续。
第二十条 文献类收支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东谈主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收支境快件KJ1报关单》、总运单(副本)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二十一条 个东谈主物品类收支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东谈主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收支境快件个东谈主物品陈诉单》、每一收支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东谈主或出境快件发件东谈主身份证件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二十二条 货色类进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东谈主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对关税税额在《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关税条例》端正的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货色和海关端正准予免税的货样、告白品,应提交《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收支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对应予纳税的货样、告白品(法律、法例端正实行许可证件管制的、需入口付汇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收支境快件KJ3报关单》、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二十三条 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端正之外的货色,按照海关对番邦货色通关的端正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货色类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东谈主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对货样、告白品(法律、法例端正实行许可证件管制的、应征出口关税的、需出口收汇的、需出口退税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收支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对上述之外的其他货色,按照海关对出口货色通关的端正办理。
第五章 收支境专差快件
第二十五条 收支境专差快件是指运营东谈主以专差押运方式承运收支境的空运快件。
第二十六条 运营东谈主从事收支境专差快件筹备业务,除应当按本方针第二章干系端正办理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将收支境专差快件的收支境港口、时期、门路、运送器具航班、专差本东谈主的正式情况、标志等向所在地海关登记。如有变更,应当于变更前5个办事日向所在地海关登记。
第二十七条 收支境专差快件应按行李物品方式托运,使用专用包装,并在总包装的显耀位置标注运营东谈主称呼和“收支境专差快件”字样。
第六章 法律使命
第二十八条 违背本方针有私运罪犯步履的,海关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干系法律、行政法例进行处理;组成非法的,照章清雅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方针所端正的晓示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何况发布。
第三十条 本方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方针自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10
收支口商品数目分量磨练鉴定管制方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收支口商品数目、分量磨练鉴定办事,表率海关及社会各种磨练机构收支口商品数目、分量磨练鉴定步履,保重社会人人利益和收支口贸易干系各方的正当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胜仗发展,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以下简称《商检法》)过头实施条例,以过头它干系法律、行政法例的端正,制订本方针。
第二条 本方针适用于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境内的收支口商品数目、分量磨练鉴定行为。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专揽宇宙收支口商品数目、分量磨练鉴定管制办事。
专揽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收支口商品数目、分量磨练鉴定过头监督管制办事。
第四条 海关实施数目、分量磨练的范围是:
(一)列入海关实施磨练检疫的收支境商品目次内的收支口商品;
(二)法律、行政法例端正必须经海关磨练的其它收支口商品;
(三)收支口危机品和废旧物品;
(四)实行考据管制、配额管制,并需由海关磨练的收支口商品;
(五)涉嫌有诓骗步履的收支口商品;
(六)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公约端正,或者国际组织委派、指定的收支口商品;
(七)国际政府间协定例定,或者国表里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委派、指定的收支口商品。
第五条 海关根据国度端正对上述端正之外的收支口商品的数目、分量实施抽查磨练。
第二章 报 检
第六条 需由海关实施数目、分量磨练的收支口商品,收发货东谈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在海关端正的所在和期限内办理报检手续。
第七条 入口商品数目、分量磨练的报检手续,应当在卸货前向海关办理。
第八条 散装出口商品数目、分量磨练的报检手续,应当在端正的期限内向装货港口海关办理。
包(件)装出口商品数目、分量磨练的报检手续,应当在端正的期限内向商品坐褥地海关办理。需要在港口换证出口的,发货东谈主应当在端正的期限内向出口港口海关肯求检验。
对于批次或者象征不清、包装不良,或者在到达出口港口前的运送中数目、分量发生变化的商品,收发货东谈主应当在出口港口再行陈诉数目、分量磨练。
第九条 以数目移交计价的收支口商品,收发货东谈主应当陈诉数目磨练名堂。对数目有明确要求或者需以件数推算全批分量的收支口商品,在陈诉分量磨练名堂标同期,收发货东谈主应当陈诉数目磨练名堂。
第十条 以分量移交计价的收支口商品,收发货东谈主应当陈诉分量磨练名堂。对按照公量或者干量计价移交或者含水率有明确端正的收支口商品,在陈诉数目、分量磨练时,收发货东谈主应当同期陈诉水分检测名堂。
收支口商品数目、分量磨练中需要使用密度(比重)进行计重的,收发货东谈主应当同期陈诉密度(比重)检测名堂。
船运入口散装液体商品在陈诉船舱计重时,收发货东谈主应当同期陈诉干舱鉴定名堂。
第十一条 收发货东谈主在办理收支口商品数目、分量磨练报检手续时,应当根据践诺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作念法向海关肯求下列磨练名堂:
(一)衡器鉴重;
(二)水尺计重;
(三)容器计重:分别有船舱计重、岸罐计重、槽罐计重三种方式;
(四)流量计重;
(五)其它干系的磨练名堂。
第十二条 收支口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检东谈主应当同期陈诉船舱计重、水尺计重、封识、监装监卸等名堂:
(一)海运或陆运入口的散装商品需要运离港口进行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并依据其完毕出证的;
(二)海运或陆运出口的散装商品进行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后需要运离磨练地装运出口,并以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完毕出证的。
第十三条 收发货东谈主或其代理报检企业在报检时所缺少的单证尊府,应当在海关端正的期限内补交。
第三章 检 验
第十四条 入口商品应当在成绩东谈主报检时陈诉的标的地磨练。大批散装商品、易铩羽变质商品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入口商品,应当在卸货港口实施数目、分量磨练。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坐褥地实施数目、分量磨练。散装出口商品应当在装货港口实施数目、分量磨练。
第十五条 专揽海关按照国度期间表率的强制性要务实施数目、分量磨练。尚未制订期间表率、法度的,专揽海关不错参照指定的干系法度磨练。
第十六条 海关在实施数目、分量磨练时,发现报检名堂标践诺景象与磨练期间表率、法度的要求不符,影响磨练平素进行或磨练完毕的准确性,应当实时陈述报检东谈主;报检东谈主应当配合海关办事,并在端正的期限内改报或者增报磨练名堂。
第十七条 海关实施数目、分量现场磨练的要求应当合乎磨练期间表率、法度的要求。
收发货东谈主、干系单元和个东谈主应当选定灵验措施,提供合乎磨练期间表率、法度要求的要求和必要的设备。
收发货东谈主、干系单元和个东谈主未实时提供必要的要求和设备,海关应当责成其实时选定灵验措施,确保磨练胜仗进行;对不具备磨练要求,可能影响磨练完毕准确性的,不得实施磨练。
第十八条 海关实施衡器鉴重的方式包括全部衡重、抽样衡重、监督衡重和抽查复衡。
第十九条 固体散装物料或者不定重包装且不逐件表明分量的收支口商品不错接纳全部衡重的磨练方式;对裸装件或者不定重包装且逐件表明分量的包装件应当逐件衡重并查对报检东谈主提交的原发货分量明细单。
对定重包装件不错全部衡重或按照干系的磨练鉴定期间表率、法度,抽取一定数目的包装件衡重后以每件平均净重结合数目磨练完毕推算全批净重。
第二十条 以公量、干量移交计价或者对含水率有明确端正的收支口商品,海关在磨练数目、分量的同期应当抽取样品检测水分。
磨练中发现有极度水的,海关应当责成干系单元实时选定灵验措施,确保磨练的胜仗进行。
第二十一条 报检东谈主提供用于收支口商品数目、分量磨练的各种衡器计重系统、流量计重系统、船舶过头计量货舱、计量油罐槽罐及干系设施、缠绵机处理系统、干系图表、数据尊府必须合乎干系的期间表率、法度要求;用于数目、分量磨练的各种计量器具,应当照章经检定及格并在灵验期内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收支口商品的装卸货单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应当落实防漏撒措施和采集地脚;对有残损的,应当合理分卸分放。
第二十三条 海关实施数目、分量磨练时应当记载,不错拍照、灌音或者摄像。干系单元和个东谈主应当赐与配合,并在记载上署名证实,如专门见分歧,应当备注或者共同签署备忘录。
第二十四条 承担入口接用货或者出口备发货的单元的计重器具、设施、管制措施以及接发货过程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督管制和搜检,并在海关端正的期限内对影响磨练鉴定办事过头完毕准确性的因素进行整改。
第四章 监督管制
第二十五条 海关照章对在境内缔造的各种收支口商品磨练机构和在境内从事触及收支口商品数目、分量磨练的机构、东谈主员及行为实施监督管制。
第二十六条 照章缔造的境表里各种磨练机构不错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东谈主的委派,办理收支口商品的数目、分量鉴定,并接受海关的搜检。
第五章 法律使命
第二十七条 私行败坏收支口商品数目、分量磨练现场要求或者收支口商品,影响磨练完毕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八条 从事收支口商品磨练鉴定业务的磨练机构违背国度干系端正,滋扰磨练鉴定步骤的,由专揽海关责令改正,充公罪犯所得,不错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金,海关不错暂停其6个月以内磨练鉴定业务。
第二十九条 海关的办当事人谈主员滥用权利,多样刁难当事东谈主的,营私作弊,伪造磨练完毕的,或者随意使命,延误磨练出证的,照章给予行政处分;组成非法的,照章清雅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方针下列用语的含义:
公量,是指商品在衡重和化验水分含量后,折算到端正回潮率(法度回潮率)或者端正含水率时的净重(以公量结算的商品主要有棉花、羊毛、生丝和化纤等,这些商品容易吸潮,价钱高)。
干量,是指商品的干态分量,商品践诺计得的湿态分量扣去按照实测含水率计得的水分后得到的即商品的干态分量(以干量结算的商品主要有清雅的矿居品等)。
岸罐计重,是指以经过国度正当的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及格的罐式容器(船舱除外)为器具,对其盛装的散装液体商品或者液化气体商品进行的数、分量磨练鉴定(包括测量、缠绵)。其中,罐式容器包括了立式罐、卧式罐、槽罐(可拆卸或者不可拆卸的槽罐)。
抽查复衡,是衡器鉴重及格评定要领中的一个阵势。指针对及格评定对象(主如若不时收支口大批定重包装的商品的成绩东谈主或者发货东谈主),由海关从中速即抽取部分有代表性的商品在合并衡器上进行复衡,搜检两次衡重的差值是否在允许范围内,以评定其要领是否处于及格状态的磨练方法。
采集地脚,是指在装卸过程中由于撒、漏的或者是在装卸后残留的小部分商品称为地脚货色,地脚货色应当实时采集计重,扣除杂质,合并进整批分量出证,而不可粗造作为损耗扣除。
第三十一条 报检东谈主对专揽海关的数目、分量磨练完毕有异议的,不错在端正的期限内向作出磨练完毕的专揽海关或者其上一级海关以至海关总署肯求复验,同期应当保留现场和货色近况。受理复验的海关应当在端正的期限内作出复验论断。
当事东谈主对海关作出的复验论断扞拒的,不错照章肯求行政复议,也不错照章向东谈主民法院拿告状讼。
第三十二条 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东谈主对所委派的其他磨练鉴定机构的数目、分量鉴定完毕有异议的,不错向当地专揽海关以至海关总署投诉,同期应当保留现场和货色近况。
第三十三条 海关照章实施数目、分量磨练,按照国度干系端正收取用度。
第三十四条 本方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方针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原国度收支口商品磨练局1993年12月16日发布的《收支口商品分量鉴定管制方针》同期废止。
附件11
入口商品残损磨练鉴定管制方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入口商品残损磨练鉴定办事,表率海关和社会各种磨练机构入口商品残损磨练鉴定步履,保重社会人人利益和入口贸易干系各方的正当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胜仗发展,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过头实施条例,以过头他干系法律、行政法例的端正,制订本方针。
第二条 本方针适用于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境内的入口商品残损磨练鉴定行为。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专揽宇宙入口商品残损磨练鉴定办事,专揽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入口商品残损磨练鉴定过头监督管制办事。
第四条 专揽海关负责对法定磨练入口商品的残损磨练鉴定办事。法检商品之外的其他入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磨练鉴定的,对外贸易关系东谈主不错向专揽海关肯求残损磨练鉴定,也不错向照章缔造的磨练机构肯求残损磨练鉴定。
海关对磨练机构的残损磨练鉴定步履进行监督管制。
第五条 海关根据需要对有残损的下列入口商品实施残损磨练鉴定:
(一)列入海关必须实施磨练检疫的收支境商品目次内的入口商品;
(二)法定磨练之外的入口商品的成绩东谈主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东谈主,发现入口商品性量分歧格或者残损、短缺,肯求出证的;
(三)入口的危机品、废旧物品;
(四)实行考据管制、配额管制,并需由海关磨练的入口商品;
(五)涉嫌有诓骗步履的入口商品;
(六)成绩东谈主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东谈主需要海关出证索赔的入口商品;
(七)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公约端正,或国际组织委派、指定的入口商品;
(八)干系法律、行政法例端正须经海关磨练的其他入口商品。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法定磨练入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磨练鉴定的,成绩东谈主应当向专揽海关肯求残损磨练鉴定;法定磨练之外的入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磨练鉴定的,成绩东谈主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东谈主不错向专揽海关或者照章缔造的磨练机构肯求残损磨练鉴定。
第七条 入口商品的成绩东谈主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东谈主不错自行向海关肯求残损磨练鉴定,也不错委派办理肯求手续。
第八条 需由海关实施残损磨练鉴定的入口商品,肯求东谈主应当在海关端正的所在和期限内办理残损磨练肯求手续。
第九条 入口商品发生残损或者可能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磨练鉴定的,入口商品的成绩东谈主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东谈主应当向入口商品卸货港口所在地海关肯求残损磨练鉴定。
入口商品在运抵入口卸货港口前已发现残损或者其运送器具在装运期间存在、遇到或者出现不良因素而可能使商品残损、灭失的,入口商品成绩东谈主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东谈主应当在入口商品抵达入口卸货港口前肯求,最迟应当于船舱或者集装箱的拆封、开舱、开箱前肯求。
入口商品在卸货中发现或者发生残损的,应当住手卸货独立即肯求。
第十条 入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入口商品的成绩东谈主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东谈主应当在索赔灵验期届满20日前肯求。
第十一条 需由海关实施残损磨练鉴定的入口商品,成绩东谈主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东谈主应当保护商品过头包装物料的残损现场近况,将残损商品合理分卸分放、采集地脚,妥善支抓;对易扩大损失的残损商品或者正在发生的残损事故,应当实时选定灵验施救措施,中止事故和驻防残损扩大。
第十二条 成绩东谈主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东谈主在办理入口商品残损磨练鉴定肯求手续时,还应当根据践诺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作念法向海关肯求下列磨练名堂:
(一)监装监卸;
(二)船舱或集装箱磨练;
(三)集装箱拆箱过程磨练;
(四)其他干系的磨练名堂。
第三章 磨练鉴定
第十三条 海关按国度期间表率的强制性要务实施残损磨练鉴定。尚未制订表率、法度的不错参照海外干系期间表率、法度磨练。
第十四条 入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卸货港口实施磨练鉴定:
(一)散装入口的商品有残损的;
(二)商品包装或商品外在有残损的;
(三)承载入口商品的集装箱有随性的。
第十五条 入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转单至商品到达地实施磨练鉴定:
(一)国度端正必须马上运离港口的;
(二)掀开包装磨练后难以恢收复状或难以装卸运送的;
(三)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确定其致损原因、损失进程、损失数目和损失价值的;
(四)商品包装和商品外在无显明残损,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进一步磨练的。
第十六条 海关在实施残损磨练鉴定时,发现肯求名堂标践诺景象与磨练期间表率、法度的要求不符,影响磨练平素进行或者磨练完毕的准确性,应当实时陈述成绩东谈主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东谈主;成绩东谈主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东谈主应当配合磨练检疫办事。
第十七条 海关在实施残损磨练鉴定过程中,成绩东谈主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东谈主应当选定灵验措施保证现场要求和景象,合乎磨练期间表率、法度的要求。
海关未照章作出处理看法之前,任何单元和个东谈主不得私行处理。
如果现场要求和景象不合乎本方针例定或磨练期间法度、表率要求,海关不错暂停磨练鉴定,责成成绩东谈主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东谈主实时选定灵验措施,确保磨练胜仗进行。
第十八条 触及东谈主身财产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残损的入口商品肯求残损磨练鉴定后,肯求东谈主和干系各方应当按海关的要求,分卸分放、封存支抓和妥善管制。
第十九条 对触及东谈主身财产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名堂分歧格的发生残损的入口商品,海关责令退货或者殉难的,成绩东谈主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东谈主应当按照端正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或者实施殉难,并将处理情况报作出决定的海关。
第二十条 海关实施残损磨练鉴定应当实施现场勘查,并进行记载、拍照或灌音、摄像。干系单元和个东谈主应当赐与配合,并在记载上署名证实,如专门见分歧,应当备注。
第四章 监督管制
第二十一条 海关照章对在境内缔造的各种收支口商品磨练机构和在境内从事触及入口商品残损磨练鉴定的机构、东谈主员及行为实行监督管制。
第二十二条 照章缔造的境表里各种磨练机构不错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东谈主的委派办理入口商品的残损磨练鉴定。
上述各磨练机构应当遵照法律、行政法例的端正,接受海关的监督管制和对其罪犯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成绩东谈主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东谈主对专揽海关的残损磨练鉴定完毕有异议的,不错在端正的期限内向作出磨练鉴定完毕的专揽海关或者其上一级海关以至海关总署肯求复验,同期应当保留现场和货色近况。受理复验的海关应当按照干系复验的端正作出复验论断。
当事东谈主对海关作出的复验论断扞拒的,不错照章肯求行政复议,也不错照章向东谈主民法院拿告状讼。
第二十四条 当事东谈主对所委派的其他磨练机构的残损磨练鉴定完毕有异议的,不错向当地海关投诉,同期应当保留现场和货色近况。
第二十五条 对违背本方针例定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过头实施条例的端正对干系使命东谈主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海关照章实施残损磨练鉴定,按照国度干系端正收取用度。
第二十七条 本方针所称其他贸易关系东谈主,是指除入口商品成绩东谈主之外的入口商、代理报检企业、承运东谈主、仓储单元、装卸单元、货运代理以过头他与入口商品残损磨练鉴定干系的单元和个东谈主。
第二十八条 本方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方针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1989年7月8日原国度收支口商品磨练局发布的《海运收支口商品残损鉴定方针》同期废止。
附件12
收支境转基因居品磨练检疫管制方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收支境转基因居品磨练检疫管制,保障东谈主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过头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制条例》等法律法例的端正,制定本方针。
第二条 本方针适用于对通过多样方式(包括贸易、来料加工、邮寄、捎带、坐褥、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挽救以过头他方式)收支境的转基因居品的磨练检疫。
第三条 本方针所称“转基因居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制条例》端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过头他法律法例端正的转基因生物与居品。
第四条 海关总署负责宇宙收支境转基因居品的磨练检疫管制办事,专揽海关负责所辖地区收支境转基因居品的磨练检疫以及监督管制办事。
第二章 进境磨练检疫
第五条 海关总署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过头居品、微生物过头居品和食物实行陈诉轨制。
第六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色报检单》的货色称呼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居品。陈诉为转基因居品的,除按端正提供干系单证外,还应当取得法律法例端正的专揽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文凭》或者干系批准文献。海关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文凭》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七条 对列入实施标志管制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次(国务院农业行政专揽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进境转基因居品,如陈诉是转基因的,海关应当实施转基因名堂标合乎性检测,如陈诉曲直转基因的,海关应进行转基因名堂抽查检测;对实施标志管制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次之外的进境动植物过头居品、微生物过头居品和食物,海关可根据情况实施转基因名堂抽查检测。
海关按照国度招供的检测方法和法度进行转基因名堂检测。
第八条 经转基因检测及格的,准予进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陈述货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作退货或者殉难处理:
(一)陈诉为转基因居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因素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文凭》不符的;
(二)陈诉为非转基因居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因素的。
第九条 进境供展览用的转基因居品,须凭法律法例端正的专揽部门签发的干系批准文献进境,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管。展览竣事后,通盘转基因居品必须作璧还或者殉难处理。如因非常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按干系端正补办进境磨练检疫手续。
第三章 过境磨练检疫
第十条 过境转基因居品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须抓端正的单证向进境港口海关陈诉,经海关审查及格的,准予过境,并由出境港口海关监督其出境。对改变原包装及变更过境明白的过境转基因居品,应当按照端正再行办理过境手续。
第四章 出境磨练检疫
第十一条 对出境居品需要进行转基因检测或者出具非转基因解说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海关漠视肯求,并提供输入国度或者地区官方发布的转基因居品进境要求。
第十二条 海关受理肯求后,根据法律法例端正的专揽部门发布的批准转基因期间应用于生意化坐褥的信息,按端正抽样送转基因检测实验室作转基因名堂检测,依据出具的检测敷陈,证实为转基因居品并合乎输入国度或者地区转基因居品进境要求的,出具干系磨练检疫单证;证实为非转基因居品的,出具非转基因居品解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收支境转基因居品除按本方针例定实施转基因名堂检测和监管外,其他磨练检疫名堂内容按照法律法例和海关总署的干系端正执行。
第十四条 承担转基因名堂检测的实验室必须通过国度认证招供监督管制部门的才智考据。
第十五条 对违背本方针例定的,依照干系法律法例的端正赐与处罚。
第十六条 本方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方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3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制方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表率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监办事,驻防疫病疫情传播,促进邮轮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过头实施笃定、《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过头实施条例、《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过头实施条例、《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过头实施方针、《突发人人卫滋事件济急条例》、《国际飞翔船舶收支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港口搜检方针》等法律法例的端正,制定本方针。
第二条 本方针适用于对收支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国境港口的番邦籍邮轮和飞翔国际航路的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籍邮轮及干系筹备、服务单元的检疫监督管制。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结伙管制宇宙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监办事。
专揽海关负责所辖港口的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监办事。
第二章 风险管制
第四条 海关对出入境邮轮实施风险管制。
第五条 海关总署根据邮轮卫生景象、运营方过头代理东谈主检疫风险戒指才智、信用品级、现场监管情况过头他干系因素,制定邮轮检疫风险评估期间决议,确定邮轮检疫风险品级分辩法度。
第六条 邮轮运营方负责建立并入手邮轮人人卫生安整体系,包括:
(一)食物安全戒指筹备;
(二)饮用水安全戒指筹备;
(三)文娱用水安全戒指筹备;
(四)医学前言生物监测筹备;
(五)邮轮人人场所卫生轨制;
(六)毁掉物管制轨制;
(七)胃肠谈疾病的监测与戒指体系;
(八)突发人人卫滋事件应付办事机制。
第七条 邮轮运营方负责建立邮轮无益生物概括管制措施(IPM)筹备,开展干系监测、防治和敷陈办事,戒指无益生物扩散。
第八条 邮轮运营方或者其代理东谈主按照自觉原则,不错向母港所在地海关漠视风险评估肯求,肯求时应当提交以下尊府:
(一)邮轮检疫风险评估肯求书;
(二)邮轮的透风系统、生存用水供应系统、饮用水净化系统、浑水处理系统的结构图。
第九条 海关总署负责组织邮轮风险评估办事,确定邮轮检疫风险品级,并对外公布。
专揽海关根据风险品级确定邮轮检疫方式、卫生监督内容及频次并实施动态分类管制。
第三章 入境检疫检验
第十条 在邮轮入境前24小时或者离开上一港口后,邮轮负责东谈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向入境港口海关陈诉,提交一都寄港、靠泊筹备、东谈主员健康情况、《船舶免予卫生戒指措施/卫生戒指措施文凭》等信息。
如陈诉内容有变化,邮轮负责东谈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实时向海关更正。
第十一条 入境邮轮应当照章接受检疫检验。
邮轮负责东谈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向起初到达的入境港口海关肯求办理入境检疫手续,经海关准许,方可入境。
接受入境检疫的邮轮,在检疫完成昔时,未经海关许可,不准高下东谈主员,不准装卸货色、行李、邮包等物品。
第十二条 入境邮轮应当按照端正吊挂检疫信号,在指定所在等候检疫。在海关签发入境检疫文凭或者陈述检疫完毕之前,不得消除检疫信号。
磨练检疫东谈主员登轮检疫时,邮轮负责东谈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配合开展办事。
第十三条 海关根据入境邮轮陈诉信息及邮轮检疫风险品级确定检疫方式,实时陈述邮轮负责东谈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检疫方式有:
(一)靠泊检疫;
(二)随船检疫;
(三)锚地检疫;
(四)电讯检疫。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错对入境邮轮实施随船检疫:
(一)初次入境,且入境前4周内靠岸过海关总署公告、警示通报列明的发生疫情国度或者地区;
(二)初次入境,且人人卫生体系风险不解的;
(三)为便利通关需要,邮轮负责东谈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肯求,海关以为有必要的。
参加随船检疫东谈主员应当为邮轮检疫在岗东谈主员,且具有医学专科配景或者接受过系统性船舶卫生检疫业务培训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对入境邮轮实施锚地检疫: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受染地区,邮轮上敷陈有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例,且根据要求需对密切往来者选定联接远隔不雅察的;
(二)海关总署公告、警示通报有明确要求的;
(三)海关总署评定检疫风险较高的;
(四)有本方针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端正的情形而未实施随船检疫的;
(五)邮轮负责东谈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肯求,海关以为有必要的。
第十六条 邮轮经风险评估,检疫风险较低的,经邮轮负责东谈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肯求,海关不错实施电讯检疫。
第十七条 有本方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端正之外的其他情形或者在遑急情况下,海关对邮轮实施靠泊检疫。
第十八条 海关办当事人谈主员对入境邮轮实施的检疫检验内容包括:
(一)在登轮前,搜检邮轮是否吊挂检疫信号;
(二)核查《船舶免于卫生戒指措施文凭/船舶卫生戒指措施文凭》、食物从业东谈主员健康解说、来自黄热病疫区交通器具上船员和搭客的腐臭接种文凭;
(三)搜检邮轮医疗设施、帆海日记、医疗日记,征询船员、搭客的健康监测情况,不错要求邮轮运营方或者其代理东谈主署名证实;
(四)搜检食物饮用水安全、医学前言生物戒指、毁掉物管制和卫生景象;
(五)搜检人人卫生安整体系其他干系内容。
第十九条 完成入境检疫后,对未发现染疫的邮轮,磨练检疫东谈主员应当立即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对需要实施检疫处理措施的邮轮,经检疫处理及格后,赐与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
邮轮负责东谈主收到《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或者《船舶入境检疫证》,方可消除入境邮轮检疫信号,准予东谈主员高下、货色装卸等。
第二十条 入境搭客、邮轮职工过头他东谈主员应当接受检疫。
入境邮轮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搭客、邮轮职工过头他东谈主员不得将动植物、动植物居品和其他检疫物带离邮轮;需要带离时,应当向港口海关陈诉。
第四章 出境检疫检验
第二十一条 出境邮轮在离港前4个小时,邮轮负责东谈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向出境港口海关陈诉邮轮出境检疫信息。
第二十二条 海关对出境邮轮实施检疫,未完成检疫事项的邮轮不得出境。
出境检疫完毕后,海关办当事人谈主员对出境邮轮应当签发《交通器具出境卫生检疫文凭》。
海关不错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确定是否实施登轮检疫。
第二十三条 对邮轮实施出境检疫完毕后,除引航员和经海关许可的东谈主员外,其他东谈主员不得高下邮轮,不准装卸行李、邮包、货色等物品。违背上述端正,该邮轮必须再行实施出境检疫。
出境检疫完毕后跨越24小时仍未开航的出境邮轮,应当再行实施出境检疫。
第五章 检疫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轮运营方应当按照海关要求,组织实施检疫处理:
(一)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或者警示通报等有明确要求的;
(二)发现有在与东谈主类健康干系的医学前言生物或者有毒无益物资的;
(三)发现有《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八条端正的名录中所列病虫害的;
(四)法律、法例端正的其他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情形。
邮轮上泔水、动植物性毁掉物过头存放场所、容器应当实施检疫处理。
检疫处理办事应当照章实施并接受海关监督。
第二十五条 邮轮上有退却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居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不得卸离或者带离邮轮。发现无益生物扩散风险或者潜在风险的,邮轮运营方应当主动选定堤防措施,并实时向海关敷陈。
第二十六条 经检疫处理及格的,且需下一港追踪的邮轮,起程港海关应当实时将干系信息报送至下一港海关。
第六章 突发人人卫滋事件管制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邮轮负责东谈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实时选定灵验的济急管制措施,立即向港口海关进行突发人人卫滋事件敷陈:
(一)飞翔途中有东谈主员发生疑似传染病亏空或者不解原因亏空的;
(二)发现传染病受染东谈主或者疑似受染东谈主,且可能组成人人卫生风险的;
(三)飞翔过程中6小时内出现6例及以上的消化谈疾病病例,或者邮轮上有1%及以上的船员或者搭客患消化谈疾病的;
(四)邮轮飞翔途中24小时内出现2‰以上的船员或者搭客患呼吸谈传染病的;
(五)发生群体性不解原因疾病的;
(六)邮轮负责东谈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以为应当敷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突发人人卫滋事件敷陈内容应当包括:
(一)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启运港、靠泊港和一都寄港、靠岸日历、病名或者主要症状、总东谈主数、患病东谈主数、亏空东谈主数等;
(二)患病东谈主员的监测日记、医疗记载和观察记载等;
(三)邮轮上所选定的济急管制措施及所取得的成果;
(四)法律法例要求的其他信息和尊府。
第二十九条 邮轮发生突发人人卫滋事件时,应当罢黜结伙带领、职责明确、科学高效、响应实时、优先救治的原则。海关应当对东谈主员医疗救治办事给予检疫便利。
第三十条 邮轮运营方应当建立完善的突发人人卫滋事件管制才智,包括配备具有管制突发事件才智的专科东谈主员、建立济急管制预案、按期开展培训和演练等。
发生突发人人卫滋事件时,邮轮运营方过头代理东谈主应当配合海关作念好济急管制办事。
第三十一条 海关应当建立突发人人卫滋事件的济急管制机制,作念好联防联控办事,按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指导、和洽邮轮运营方作念好邮轮突发人人卫滋事件的现场管制办事。
第三十二条 邮轮发生突发人人卫滋事件时,应当照章对受染东谈主员实施远隔,远隔期限根据医学搜检完毕确定;对疑似受染东谈主员照章实施就地诊验或者留验,就地诊验或者留验期限自该东谈主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不跨越该传染病的最长逃匿期。
邮轮上发生突发人人卫滋事件时,邮轮运营方不错漠视肯求,经海关应许,在邮轮上实施远隔留验;对不具备远隔留验要求的,应当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
第七章 监督管制
第三十三条 海关总署不错根据邮轮检疫风险品级确定监督管制的重心、方式和频次。
海关不错以抽查、专项搜检、全名堂搜检等方式进行监管。必要时,不错实施采样检测。
第三十四条 磨练检疫东谈主员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入境邮轮实施卫生监督:
(一)人人卫生安全管制轨制是否完善;
(二)食物饮用水安全;
(三)客舱、船面、餐厅、酒吧、影剧院、拍浮池、浴池等人人场所卫生景象是否保抓细密;
(四)是否保抓无感染源或者稠浊源,包括无医学前言生物和宿主,并确保医学前言生物戒指措施的灵验入手;
(五)保抓毁掉物密闭储存,或者具备无害化处理才智;
(六)保留完整表率的医疗记载、药品销耗及补充记载;
(七)是否建立完善的压舱水排放敷陈机制。
第三十五条 中国籍邮轮上的食物坐褥筹备单元、人人场所应当取得海关颁发的国境港口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坐褥筹备行为。
第三十六条 磨练检疫东谈主员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入境邮轮食物安全实施监督管制:
(一)邮轮上的食物从业东谈主员应当抓有灵验的健康解说,并经过干事培训,不祥按照食物安全戒指要求进行操作;
(二)邮轮运营方应当向抓有灵验国境港口卫生许可证的食物坐褥筹备单元采购食物或者餐饮服务;
(三)应当建立食物进货检验轨制,并保存干系档案。
第三十七条 海关对境外直供邮轮的进境食物,不错参照过境检疫模式进行监管:
(一)境外直供邮轮的动植物源性食物和生果的入境港口、运送门路、出境港口等干系事项,应当向配送地直属海关备案。
(二)境外直供邮轮的动植物源性食物和生果应当使用集装箱装载,按照端正的门路运送,集装箱在配送邮轮前不得开箱。
(三)境外直供邮轮食物在配送时应当接受开箱检疫。开箱时,应当由磨练检疫东谈主员现场监督,经检验铅封、查对货色种类和数目、实施检疫后方可配送邮轮。
境外直供邮轮食物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八条 对经监督管制分歧格的邮轮,海关应当陈述邮轮负责东谈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进行整改,整改合乎要求后,邮轮方可出入境。
第八章 法律使命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过头实施笃定所端正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步履是指:
(一)应当接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吊挂检疫信号的;
(二)入境、出境的交通器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私行高下东谈主员,装卸行李、货色、邮包等物品的;
(三)断绝接受检疫或者抑遏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四)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陈诉疫情的;
(五)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器具,私行离开检疫所在,逃匿检验的;
(六)诡秘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七)未经检疫处理,私行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秽物等戒指的物品的;
(八)未经检疫处理,私行移运尸体、死尸的;
(九)未经海关搜检,从交通器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东谈主变成传染病传播危机的。
具有第(一)至第(四)项步履的,由海关处以造就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金。
具有第(五)至第(八)项步履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金。
具有第(九)项步履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金。
第四十条 违背本方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海关视情节轻重给予造就,或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金。
(一)邮轮负责东谈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未按照本方针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端正履行陈诉义务;
(二)邮轮运营方或者邮轮上食物坐褥筹备单元向未抓有灵验国境港口卫生许可证的食物坐褥筹备单元采购食物的;
(三)中国籍邮轮上食物坐褥筹备单元、人人场所未取得灵验国境港口卫生许可证,从事坐褥筹备行为的;
(四)食物、饮用水及人人场所不合乎干系法律法例及卫生法度要求,邮轮运营方拒不整改的;
(五)发生突发人人卫滋事件时,邮轮运营方或者其代理东谈主未按照海关要求实时敷陈或者未按照本方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端正实施卫生处理、除害处理、封存或者殉难处理的;
(六)邮轮运营方或者其代理东谈主、邮轮上的食物从业东谈主员违背本方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端正的。
第四十一条 违背国境卫生检疫端正,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机,组成非法的,照章清雅处分;尚不组成非法或者非法情节显耀渺小照章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海关处5000元以上3万以下罚金。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罪犯步履之一的,照章清雅处分;尚不组成非法或者非法情节显耀渺小照章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海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金:
(一)引起缺陷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钤记、标志、封识的。
引起缺陷动植物疫情危机,情节严重的照章清雅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定班客轮不错参照本方针实施管制。
第四十四条 本方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方针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4
国际飞翔船舶出入境磨练检疫管制方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飞翔船舶出入境磨练检疫管制,便利国际飞翔船舶收支我国港口,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过头实施笃定、《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过头实施条例、《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过头实施条例以及《国际飞翔船舶收支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港口搜检方针》的端正,制定本方针。
第二条 本方针所称国际飞翔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收支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国境港口的番邦籍船舶和飞翔国际航路的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专揽船舶收支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国境港口(以下简称港口)的磨练检疫办事。专揽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收支港口的磨练检疫和监督管制办事。
第四条 国际飞翔船舶收支港口应当按照本方针例定实施磨练检疫。第二章入境磨练检疫第五条入境的船舶必须在起初抵达港口的指定所在接受检疫,办理入境磨练检疫手续。
第六条 船方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在船舶瞻望抵达港口24小时前(航程不及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海关陈诉,填报入境检疫陈诉书。如船舶动态或者陈诉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实时向海关更正。
第七条 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飞翔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东谈主非因不测伤害而亏空并死因不解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港口海关敷陈。
第八条 海关对陈诉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实时陈述船方或者其代理东谈主。
(一)锚地检疫;
(二)电讯检疫;
(三)靠泊检疫;
(四)随船检疫。
第九条 海关对存不才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二)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度有明确要求的;
(三)有检疫传染病病东谈主、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东谈主,或者有东谈主非因不测伤害而亏空并死因不解的;
(四)装载的货色为行为物的;
(五)发现有啮齿动物极度亏空的;
(六)废旧船舶;
(七)未抓有灵验的《除鼠/免予除鼠文凭》的;
(八)船方肯求锚地检疫的;
(九)海关办事需要的。
第十条 抓有我国海关签发的灵验《交通器具卫生文凭》,何况莫得第九条所列情况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东谈主肯求,海关应当实施电讯检疫。
船舶在收到海关应许电讯检疫的批复后,即视为已实施电讯检疫。船方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必须在船舶抵达港口24小时内办理入境磨练检疫手续。
第十一条 对未抓有灵验《交通器具卫生文凭》,且莫得第九条所列情况或者因天气、潮流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东谈主肯求,海关不错实施靠泊检疫。
第十二条 海关对旅游船、军事船、要东谈主走访所乘船舶等非常船舶以及遇有非常情况的船舶,如船上有病东谈主需要救治、非常物资急需装卸、船舶急需抢修等,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东谈主肯求,不错实施随船检疫。
第十三条 接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照端正吊挂检疫信号,在海关签发入境检疫文凭或者陈述检疫完毕昔时,不得消除检疫信号。除引航员和经海关许可的东谈主员外,其他东谈主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卸货色、行李、邮包等物品;其他船舶不准围聚;船上东谈主员,除因船舶遇险外,未经海关许可,不得离船;检疫完毕之前,未经海关许可,引航员不得私行将船舶引离检疫锚地。
第十四条 办理入境磨练检疫手续时,船方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向海关提交《帆海健康陈诉书》、《总陈诉单》、《货色陈诉单》、《船员名单》、《搭客名单》、《船用物品陈诉单》、《压舱水敷陈单》及载货清单,并应磨练检疫东谈主员的要求提交《除鼠/免予除鼠文凭》、《交通器具卫生文凭》、《腐臭接种文凭》、《健康文凭》以及《帆海日记》等干系尊府。
第十五条 海关实施登轮检疫时,应当在船方东谈主员的跟随下,根据磨练检疫办事规程实施检疫检验。
第十六条 海关对经检疫判定莫得染疫的入境船舶,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对经检疫判定染疫、染疫嫌疑或者来自传染病疫区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或者有其他戒指事项的入境船舶,在实施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或者注明应当接受的卫生除害处理事项后,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经检疫判定及格的船舶,应船舶负责东谈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要求签发《运送器具检疫文凭》;对须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应当向船方出具《磨练检疫处理陈述书》,并在处理及格后,应船方要求签发《运送器具检疫处理文凭》。
第三章 出境磨练检疫
第十七条 出境的船舶在离境港口接受磨练检疫,办理出境磨练检疫手续。
第十八条 出境的船舶,船方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在船舶离境前4小时内向海关陈诉,办理出境磨练检疫手续。已办理手续但出现东谈主员、货色的变化或者因其他非常情况24小时内不可离境的,须再行办理手续。
船舶在港口停留时期不及24小时的,经海关应许,船方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在办理入境手续时,不错同期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九条 对装运出口易铩羽变质食物、冷冻品的船舱,必须在装货前肯求适载磨练,取得磨练文凭。未经磨练及格的,不准装运。
装载植物、动植物居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的船舶,应当合乎国度干系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端正,取得《运送器具检疫文凭》。对需实施除害处理的,作除害处理并取得《运送器具检疫处理文凭》后,方可装运。
第二十条 办理出境磨练检疫手续时,船方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向海关提交《帆海健康陈诉书》、《总陈诉单》、《货色陈诉单》、《船员名单》、《搭客名单》及载货清单等干系尊府(入境时已提交且无变动的可免于提供)。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船方提交的出境磨练检疫尊府或者经登轮磨练检疫,合乎干系端正的,海关签发《交通器具出境卫生检疫文凭》,并在船舶出港口手续商量单上签注。
第四章 检疫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
(二)被检疫传染病或者监测传染病稠浊的;
(三)发现有与东谈主类健康干系的医学前言生物,跨越国度卫生法度的;
(四)发现有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植物危机性病、虫、杂草的或者一般性病虫害跨越端正法度的;
(五)装载散装废旧物品或者糜烂变质有碍人人卫生物品的;
(六)装载行为物入境和拟装运行为物出境的;
(七)捎带尸体、棺柩、死尸入境的;
(八)废旧船舶;
(九)海关总署要务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三条 对船上的检疫传染病染疫东谈主应当实施远隔,对染疫嫌疑东谈主实施不跨越该检疫传染病逃匿期的留验或者就地诊验。
第二十四条 对船上的染疫动物实施璧还或者扑杀、殉难,对可能被传染的动物实施远隔。发现退却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居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必须作封存或者殉难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来自疫区且国度明确端正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压舱水需要排放的,应当在排放前实施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对船上的生存垃圾、泔水、动植物性毁掉物,应当舍弃于密封有盖的容器中,在移下前应当实施必要的卫生除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船上的伴侣动物,船方应当在指定区域远隔。确乎需要带离船舶的伴侣动物、船用动植物过头居品,按照干系检疫端正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制
第二十七条 海关对飞翔或者停留于港口的船舶实施监督管制,对卫生景象不良和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病虫害传播扩散的因素漠视更正看法,并监督指导选定必要的检疫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海关接受船方或者其代理东谈主的肯求,办理《除鼠/免予除鼠文凭》(或者展期文凭)、《交通器具卫生文凭》等干系文凭。
第二十九条 船舶在港口停留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私行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和秽物等,任何单元和个东谈主不得私行将船上私用的动植物、动植物居品过头他检疫物带离船舶。船舶在国内停留及飞翔期间,未经许可不得私行启封动用海关在船上封存的物品。
第三十条 海关对船舶上的动植物性铺垫材料进行监督管制,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装卸。
第三十一条 船舶应当具备并按照端正使用消毒、除虫、除鼠药械及安装。
第三十二条 来自国内疫区的船舶,或者在国内飞翔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东谈主非因不测伤害而亏空并死因不解的,船舶负责东谈主应当向到达港口海关敷陈,接受临时检疫。
第三十三条 海关对从事船舶食物、饮用水供应的单元以及从事船舶收支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单元实行许可管制;对从事船舶代理、船舶物料服务的单元实行备案管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飞翔港澳微型船舶的磨练检疫按照海关总署的干系端正执行。
第三十五条 往来边境地区的微型船舶、靠岸非对外绽放港口的船舶以及国际海运过鲜船舶的磨练检疫参照本方针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背本方针例定的,按照国度干系法律法例的端正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方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方针自2003年3月1日起实行。原国度动植物检疫局1995年5月8日发布的《国际飞翔船舶收支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港口动植物检疫实施方针》(试行)和原国度商品磨练局1994年12月29日发布的《装运出口商品船舱磨练管制方针》同期废止。其他干系端正与本方针不一致的,以本方针为准。
附件15
收支境集装箱磨练检疫管制方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收支境集装箱磨练检疫管制办事,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及干系法律法例的端正,制定本方针。
第二条 本方针所称收支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法度化组织所端正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专揽宇宙收支境集装箱的磨练检疫管制办事。专揽海关负责所辖地区收支境集装箱的磨练检疫和监督管制办事。
第四条 集装箱收支境前、收支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东谈主、货主或其代理东谈主(以下简称报检东谈主),必须向海关报检。海关按照干系端正对报检集装箱实施磨练检疫。
第五条 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港口海关实施检验,离境港口海关不再磨练检疫。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磨练检疫
第六条 进境集装箱应按干系端正实施下列磨练检疫:
(一)通盘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居品和其他磨练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法律、行政法例、国际公约端正或者贸易合同商定的其他应当实施磨练检疫的集装箱,按干系端正、商定实施磨练检疫。
第七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东谈主应当向进境港口海关报检,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目、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启齿岸的时期、装箱所在和标的地、货色的种类、数目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第九条 海关受理进境集装箱报检后,对报检东谈主提供的干系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完毕陈述报检东谈主。
第十条 在进境港口结关的以及国度干系法律法例端正必须在进境港口检验的集装箱,在进境港口实施磨练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指运地结关的集装箱,进境港口海关受理报检后,搜检集装箱外在(必要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办理调离和签封手续,并陈述指运地海关,到指运地进行磨练检疫。
第十一条 进境集装箱过头装载的应检货色经磨练检疫及格的,准予放行;经磨练检疫分歧格的,按干系端正处理。
第十二条 过境集装箱经检验发现有可能半途撒漏变成稠浊的,报检东谈主应按进境港口海关的要求,选定密封措施;无法选定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发现被稠浊或危机性病虫害的,应作卫生除害处理或不准过境。
第三章 出境集装箱的磨练检疫
第十三条 出境集装箱应按干系端正实施下列磨练检疫:
(一)通盘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居品和其他磨练检疫物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装运出口易铩羽变质食物、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适载磨练;
(四)输入国要务实施磨练检疫的集装箱,按要务实施磨练检疫;
(五)法律、行政法例、国际公约端正或贸易合同商定的其他应当实施磨练检疫的集装箱按干系端正、商定实施磨练检疫。
第十四条 出境集装箱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海关报检,未经海关许可,不准装运。
第十五条 装载出境货色的集装箱,出境港口海关凭启运地海关出具的磨练检疫证单考据放行。法律、法例另有端正的除外。
第十六条 在出境港口装载组装货色的集装箱,由出境港口海关实施磨练检疫。
第四章 收支境集装箱的卫生除害处理
第十七条 收支境集装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看成卫生除害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或监测传染病疫区的;
(二)被传染病稠浊的或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
(三)捎带有与东谈主类健康干系的病媒虫豸或啮齿动物的;
(四)检疫发现有国度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及植物危机性病、虫、杂草名录中所列病虫害和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机的其它病虫害的;发现跨越端正法度的一般性病虫害的;
(五)装载废旧物品或糜烂变质有碍人人卫生物品的;
(六)装载尸体、棺柩、骨灰等非常物品的;
(七)输入国度或地区要求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八)国度法律、行政法例或国际公约端正必须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第十八条 对集装箱过头所载货色实施卫生除害处理时应当幸免变成不消要的损害。
第十九条 用于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的方法、药物须经海关总署招供。
第五章 监督管制
第二十条 收支境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办事应当照章实施并接受海关监督。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装载法检商品的收支境集装箱实施监督管制。监督管制的具体内容包括检验集装箱封识、标志是否齐备,箱体是否有损害、变形、破口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收支境集装箱装载的应检货色按干系端正实施磨练检疫。
第二十三条 海关在对收支境集装箱实施磨练检疫办事时,干系单元和个东谈主应当提供必要的办事要求及接济东谈主力、用具等。
第二十四条 违背本方针例定的,依照国度干系法律法例赐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方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方针自2000年2月1日起实行。原国度商检局发布的《集装箱磨练方针》、原国度动植物检疫局发布的《收支境集装箱动植物检疫管制的多少端正》、原国度卫生检疫局发布的《对于实施〈进境、出境集装箱卫生管制端正〉的要求》同期废止。
附件16
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
监管货色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
车厢的监管方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率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色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九条端正,制定本方针。
第二条 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色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以下简称“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端正的要乞降法度制造、改装和维修,并在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指定位置上安装海关批准派司。
第三条 本方针下列用语的含义:
“营运东谈主”是指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践诺戒指使用者,岂论其是否为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通盘东谈主。
“承运东谈主”是指承载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收支境的运送器具的负责东谈主。
“肯求东谈主”是指肯求办理海关批准派司的制造或者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场。
第四条 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不合乎海关总署端正法度或者未安装海关批准派司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不得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色。
境内制造、改装和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场,应当接受海关搜检。
第五条 承载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运送器具在收支境时,承运东谈主、营运东谈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向海关如实陈诉并递交载货清单(舱单)。载货清单(舱单)上应当列明运送器具称呼、航(班)次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招牌、国籍、卸货港口,集装箱箱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号、尺寸、总重、自高,以及箱(厢)体内装载货色的商品称呼、件数、分量,筹备东谈主、收发货东谈主、提(运)单或者装货单号等干系内容。
第六条 营运东谈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按照海关端正向海关传输干系载货清单(舱单)的电子数据。
第七条 经国务院交通专揽部门批准,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不错在境内沿海港口之间调运其盘活空箱及租用空箱。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按照海关端正陈诉干系电子数据。
其他运送方式在境内调拨或者运送的空集装箱,不需再办理海关手续。
第八条 用于承运装载海关监管货色的厢体与车辆不可分隔的厢式货车,其营运东谈主或者承运东谈主应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色的运送企业过头车辆的管制方针》的干系端正办理海关手续。
第九条 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东谈主不得私行开启或者损毁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上的海关封志、更始、涂抹箱(厢)号、取出或者装入货色、将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过头所载货色移离海关监管场所。
第二章 集装箱制造核准
第十条 境内制造的集装箱不错肯求我国海关批准派司,也不错向加入结伙国《一九七二年集装箱关务公约》的境外干系国度当局肯求番邦海关的批准派司。
境外制造的集装箱,不错肯求我国海关的批准派司。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授权中国船级社结伙办理集装箱我国海关批准派司。
第十二条 中国船级社应当按照本方针的要求签发批准解评话。
(一)境内制造的集装箱的通盘东谈主肯求我国海关批准派司的,中国船级社按照海关总署端正的法度,对集装箱图纸进行审查,并按照端正进行实体磨练,磨练及格的,核发《按定型假想批准解评话》或者《按制成以后批准解评话》。
(二)境外制造的集装箱的通盘东谈主肯求我国海关批准派司的,制造厂或者通盘东谈主应当提错杂装箱干系图纸,经中国船级社审查并现场证实后核发《按制成以后批准解评话》。
第十三条 集装箱的海关批准派司肯求东谈主在取得《按定型假想批准解评话》或者《按制成以后批准解评话》后,应当在经批准的集装箱上按照本方针例定安装中国船级社核发的海关批准派司,并在箱体外部端正位置标示序列号。
第十四条 海关对中国船级社磨练的集装箱有权进行复验,并不错随时对中国船级社办理海关批准派司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签发批准派司管制不善的,海关将视情决定是否住手授权其签发海关批准派司。
第三章 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或者改装
第十五条 海关总署授权中国船级社结伙办理在境内装载海关监管货色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海关批准派司。
中国船级社按照海关总署端正的法度,对肯求海关批准派司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图纸进行审查,并按照端正对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行实体磨练,磨练及格的,核发《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解评话》。
第十六条 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海关批准派司肯求东谈主在取得《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解评话》后,应当在经批准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上按照本方针例定安装中国船级社核发的海关批准派司,并在厢体外部端正位置标示序列号。
第四章 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维修
第十七条 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东谈主不得私行改变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结构。维修后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结构应保抓原状,如发生箱(厢)体特征变更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通盘东谈主或者肯求东谈主必须拆除海关批准派司,同期应当向中国船级社漠视书面磨练肯求,并再行办理海关批准派司。
第十八条 海关不错随时对维修工场维修的安装海关批准派司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行核查。
第五章 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
第十九条 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参加运营时,应当安装海关批准派司。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外部标示的序列号应当与安装的海关批准派司所象征的序列号一致。
第二十条 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序列号变更的,应当再行肯求磨练并办理海关批准派司。序列号无极不清以及随性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不得装载海关监管货色。
第二十一条 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作为货色收支口时,岂论其是否装载货色,干系收发货东谈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按照收支口货色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内坐褥的集装箱及我国营运东谈主购买入口的集装箱在参加国际运送前,营运东谈主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境内坐褥的集装箱已承办理出口及国内阵势税出口退税手续的,不在海关登记;还是登记的,赐与刊出。
第二十三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色的运送企业在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赢得《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解评话》后,应当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色的运送企业过头车辆的管制方针》的端正向其所在地海关肯求办理车辆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方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所述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报废时,营运东谈主凭登记或者备案尊府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刊起原续。
第二十五条 合乎本方针例定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岂论其是否装载货色,海关准予暂时进境和外乡出境,营运东谈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无需对箱(厢)体单独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因非常情况不可按期复运出境的,营运东谈主应当向暂时进境地海关漠视展期肯求,经海关核准后不错展期,但延永久最长不得跨越3个月,逾期应按端正向海关办理入口及纳税手续。
对于还是按本方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端正在海关登记的集装箱,收支境时不受前款端正的期限戒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违背本方针例定,组成私运或者违背海关监管端正步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干系端正赐与处理;组成非法的,照章清雅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方针所端正的晓示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何况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方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方针自2004年3月1日起实行。1984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收支口集装箱和所载货色监管方针》(〔83〕署货字第699号)、1986年7月22日实行的《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运送海关加封货色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派司的管制方针》(〔86〕署货字第566号)同期废止。
附件17
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于境内公路
承运海关监管货色的运送企业
过头车辆的管制方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色的境内运送企业过头车辆的管制,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过头他干系法例,制定本方针。
第二条 本方针所指的境内运送企业、车辆,是指依据本方针向海关备案,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色运送的企业、车辆。
第三条 运送企业、车辆应当向专揽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附庸海关(以下简称专揽海关)肯求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海关对运送企业、车辆的备案尊府实行缠绵机联网管制。
第二章 备 案
第五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色的运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一)具有企业法东谈主经历;
(二)取得与运送企业筹备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第六条 运送企业办理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承运海关监管货色境内运送企业备案肯求表》。
第七条 海关对运送企业递交的干系材料进行审核,合乎端正的,赐与备案。
备案灵验期为其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营业期限。
第八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色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不错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一)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色的车辆,必须为运送企业的自有车辆,其纯真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送企业称呼一致;
(二)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无暗格,无远隔,具有施封要求,车厢团结的螺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
有非常需要,需加开边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合乎海关监管要求;
(三)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合乎国际法度的集装箱;
(四)散装货车只可承运不具备加封要求的大批散装货色,如矿砂、食粮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第九条 办理车辆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献: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色境内运送车辆备案肯求表》;
(二)公安交通管制部门核发的《纯真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车辆彩色相片(要求:前线左侧面45°;能了了裸露车招牌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称呼)。
专揽海关不错通过聚积分享获取前款端正材料的,无需另行提交。
第十条 海关对车辆监管要求及干系文献进行审核,合乎端正的,赐与备案。
车辆备案灵验期为其纯真车行驶证上注明的强制报废期。
第十一条 运送企业、车辆不再从事海关监管货色运送业务的,应向备案地海关办理备案刊起原续。
第十二条 车辆更换(包括更换车辆、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辆派司号码)、改装车体等,应按本方针例定再行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十三条 运送企业应将承运的海关监管货色完整、实时地运抵指定的海关监管功课场所,并确保海关封志齐备无损,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
第十四条 海关不错对备案车辆实施卫星定位管制。
第十五条 运送企业应妥善支抓海关核发的干系证、簿,不得转借、涂改、有利损毁。
第十六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色的车辆应按海关指定的门路和要求行驶,并在海关端正的时限内运抵标的地海关。不得私行改变门路、在半途停留并装卸货色。
第十七条 遇非常情况,车辆在运送途中出现故障,需换装其他运送器具时,应立即陈述隔邻海关,在海关监管下换装,隔邻海关负责实时将换装情况陈述货色起程地和标的地海关。
第十八条 海关监管货色在运送途中发生丢失、短缺或损坏等情事的,除不可抗力外,运送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过头他法律使命。
第四章 法律使命
第十九条 运送企业发生私运违法情事的,由海关按《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干系端正进行处罚。组成非法的,照章清雅处分。
第二十条 运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改正,不错给予造就: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色的车辆不按照海关指定的门路或范围行进的;
(二)承运海关监管货色的车辆到达或者驶离缔造海关的所在,未按照端正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
(三)承运海关监管货色的车辆在运送途中出现故障,不可不竭行驶,需换装其他运送器具时,不向隔邻海关或货色专揽海关报明情况而无朴直意义的;
(四)不按照端正接受海关对车辆过头所载货色进行检验的;
(五)更换车辆(车辆发动机、车招牌码),改装车厢、车体,未向海关再行办理备案手续的;
(六)运送企业出让其口头供他东谈主承运海关监管货色的。
第二十一条 运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错给予造就、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干系业务:
(一)有私运步履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缺陷违背海关监管端正步履的;
(三)管制不善甚至支抓的海关监管货色屡次发生损坏或者丢失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私行开启或损毁海关加施于车辆的封志的;
(五)未经海关许可,对所承运的海关监管货色进行开拆、调换、改装、留置、转让、更换标志、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理的;
(六)有其他需要暂停从事干系业务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运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错刊出其备案:
(一)组成私运非法被司法机关照章处理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私运步履的;
(三)因违背端正被海关暂停从事干系业务,修起从事干系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违背本方针例定的暂停从事干系业务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刊出备案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运送企业备案灵验期届满未续展的,海关应当依照干系端正办理刊起原续。
第二十四条 运送企业被工商行政管制部门消除营业执照或被交通运送管制部门取消谈路货色运送经历的,海关怀销其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坐褥型企业自有车辆,需承运本企业海关监管货色的,按照本方针管制。
第二十六条 承运过境货色境内段公路运送的境内运送企业过头车辆,比照本方针管制。
第二十七条 本方针所端正的晓示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何况发布。
第二十八条 本方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方针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色的境内汽车运送企业过头车辆的管制方针》(署监〔2001〕19号)、《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色的管制方针》(〔1989〕署货字第950号)、《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于对〈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色的管制方针〉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署监一〔1990〕958号)和《对于转发〈往来港澳货运汽车分流管制办事会议纪要〉的陈述》(〔1990〕署监一第345号)同期废止。
附件18
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方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率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法》过头他干系法律和行政法例的端正,制定本方针。
第二条 免税商店的筹备、隔绝以及免税品的入口、销售(包括无偿提供)、核销等适用本方针。
第三条 免税品应当由免税商店的筹备单元结伙入口,何况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第四条 免税品的维修零配件、器具、展台、货架等,以及免税商店转入内销的库存积压免税品,应当由筹备单元按照一般番邦货色办理干系手续。
第五条 免税商店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附庸海关(以下统称专揽海关)应当派员对筹备单元和免税商店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筹备天资、免税品收支库记载、销售记载、库存记载等。筹备单元过头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 专揽海关根据办事需要不错派员驻免税商店进行监管,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要求。
第二章 免税商店的筹备和隔绝
第七条 筹备单元筹备免税商店,应当向海关总署漠视书面肯求,何况合乎以下要求:
(一)具有孤苦法东谈主经历;
(二)具备合乎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三)具备合乎海关监管要求的缠绵机管制系统,不祥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四)具备一定的筹备规模,其中肯求筹备港口免税商店的,港口免税商店所在的港口年收支境东谈主员应当不少于5万东谈主次;
(五)具备包括和洽协议、筹备模式、法东谈主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端正和完备的里面财务管制轨制;
(六)干系法律、行政法例、海关规章端正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制方针》端正的要领和期限办理免税商店筹备许可事项。
第九条 免税品销售场所应当合乎海关监管要求。港口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港口远隔区内;运送器具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从事国际运营的运送器具内;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提货点应当设在港口出境远隔区内。
第十条 免税品监管仓库应当合乎以下要求和要求:
(一)具备合乎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远隔设施;
(二)建立专门的仓库管制轨制,编制月度进、出、存情况表,何况配备专职仓库管制员,报海关备案;
(三)只允许存放所属免税商店的免税品;
(四)合乎国度干系法律、行政法例、海关规章端正的其他要求和要求。
第十一条 经审批准予筹备的免税商店,应当在开展筹备业务一个月前向专揽海关漠视验收肯求。经专揽海关验收及格后,向专揽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何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税品筹备场所和监管仓库平面图、面积和位置线路图;
(二)免税商店业务专用章印模。
上述材料所载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办事日内到专揽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筹备单元肯求暂停、隔绝或者修起其免税商店筹备需要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免税商店应当在筹备单元漠视暂停或者隔绝筹备肯求前办理库存免税品了案等干系海关手续。
经审批准予筹备的免税商店,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无朴直意义未对外营业的,或者暂停筹备一年以上的,或者变更筹备和洽方的,应当按照本方针第七条端正再行办理干系肯求手续。
第十三条 更始免税商店称呼、免税品销售场所或者监管仓库地址或者面积,应当由筹备单元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第三章 免税品入口、入出库和调拨
第十四条 筹备单元为免税商店入口免税品,应当填写《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番邦货色报关单》,何况加盖筹备单元在专揽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向专揽海关办理免税品入口手续。
免税品从外乡入口的,筹备单元应当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转关运送货色监管方针》的干系端正,将免税品转关运送至专揽海关办理入口手续。
第十五条 免税品进入监管仓库,免税商店应当填写《免税品入/出监管仓库准单》,何况随附其他干系单证,向专揽海关漠视肯求。专揽海关经审核无误,监管免税品入库。
未经海关批准,免税品入库后不得进行加工或者组装。
第十六条 免税商店将免税品调出监管仓库进入筹备场所销售前,应当填写《免税品入/出监管仓库准单》,向专揽海关漠视肯求。专揽海关经审核无误,监管干系免税品从监管仓库调出进入销售场所。
第十七条 免税商店之间调拨免税品的,调入地免税商店应当填写《免税品调拨准单》,向其专揽海关漠视肯求。经批准后,调出地免税商店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对转关货色监管方针》的端正,将免税品转关运送至调入地免税商店。
第四章 免税品销售
第十八条 免税商店销售的免税入口香烟成品和乙醇饮料内、外包装的显耀位置上均应当加印“中国关税未付(China Duty Not Paid)”中、英笔墨样。
免税商店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制作免税品销售发货票据,其中港口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品销售发货票据上填写收支境搭客搭乘运送器具根据或者其收支境灵考据件信息等干系内容。
第十九条 港口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已办结出境手续、行将前去境外的搭客,以及尚未办理进境手续的搭客。免税商店应当凭其搭乘运送器具的根据或者其收支境的灵考据件销售免税品。
第二十条 运送器具免税商店销售对象限于搭乘收支境运送器具的收支境搭客。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品限运送器具在国际(地区)飞翔期间筹备。免税商店应当向专揽海关交验由运送器具负责东谈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署名的《免税品销售明细单》。
第二十一条 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行将出境的境外东谈主员,免税商店凭其出境灵考据件及机(船、车)票销售免税品,何况应当在港口远隔区内将免税品托福购买东谈主员本东谈主捎带出境。
第二十二条 社交东谈主员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番邦驻华社交代表和领事机构过头社交东谈主员和领事官员,以过头他享受社交特权和豁免的机构和东谈主员,免税商店应当凭上述机构和东谈主员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附庸海关按照干系端正核准的限量、限值销售免税品。
第二十三条 供船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出境的国际(地区)飞翔船舶及船员。供船免税商店应当向专揽海关漠视供船肯求,填写《免税品供船准单》,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国际(地区)船舶的供船办事。
第五章 免税品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四条 免税品在办理入库手续期间发生溢卸或者短缺的,免税商店应当实时向专揽海关书面敷陈。专揽海关核实无误后出具检验记载,准予免税商店修改免税品入/出监管仓库准单干整个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免税品在储存或者销售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免税商店应当实时向专揽海关书面敷陈。如果由不可抗力变成的,免税商店应当填写《免税品报损准单》,专揽海关核实无误后准予免税了案。
免税品在储存或者销售期间由于其他原因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免税商店应当照章交纳损毁或者灭失免税品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免税品如果发生落后不可使用或者变质的,免税商店应当向专揽海关书面敷陈,何况填写《免税品报损准单》。专揽海关检验核准后,准予退运或者在海关监督下殉难。
除前款端正情形外,免税品需要退运的,免税商店应当向专揽海关办理干系海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免税商店应当建立专门账册,何况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上季度免税品入库、出库、销售、库存、调拨、损毁、灭失、落后等情况编制清单,填写《免税品明细账》,随附销售发货单、《免税品库存数目单》等干系票据,向专揽海关办理免税品核销手续。专揽海关以为必要时不错派员到免税品筹备场所和监管仓库实地搜检。
第六章 法律使命
第二十八条 筹备单元或者免税商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不错给予造就;情节严重的,不错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端正进行处理:
(一)将免税品销售给端正范围之外对象的;
(二)超出海关核准的品种或端正的限量、限值销售免税品的;
(三)未在端正的区域销售免税品的;
(四)未按照端正办理免税品入口报关、入库、出库、销售、核销等手续的;
(五)出租、出让、转让免税商店筹备权的。
第二十九条 筹备单元或者免税商店违背本端正的其他罪犯步履,海关将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赐与处理;组成非法的,照章清雅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方针下列用语的含义:
“筹备单元”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具备开展免税品业务筹备经历的企业。
“免税商店”是指经国务院干系部门批准缔造,经海关总署批准筹备,向端正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具体包括:港口免税商店、运送器具免税商店、市内免税商店、社交东谈主员免税商店和供船免税商店等。
“免税品”是指筹备单元按照海关总署核准的筹备品种,免税运进专供免税商店向端正的对象销售的入口商品,包括试用品及入口赠品。
“免税品销售场所”是指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品的专用场所。
“免税品监管仓库”是指免税商店专门用来存放免税品的库房。
第三十一条 本方针所端正的晓示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何况发布。
第三十二条 本方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方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废止文献清单(略)
附件19
收支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磨练检疫监督管制方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率收支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磨练检疫监督管制办事,拔擢收支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水平,保护动物和东谈主体健康,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过头实施条例、《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过头实施条例、《国务院对于加强食物等居品安全监督管制的终点端正》等干系法律法例端正,制定本方针。
第二条 本方针适用于入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磨练检疫和监督管制。
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过头居品按照本方针的端正管制。
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方针。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结伙管制宇宙收支口饲料的磨练检疫和监督管制办事。
专揽海关负责所辖区域收支口饲料的磨练检疫和监督管制办事。
第二章 风险管制
第四条 海关总署对收支口饲料实施风险管制,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收支口饲料实施的居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
第五条 海关按照收支口饲料的居品风险级别,选定不同的磨练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遣。
第六条 海关根据收支口饲料的居品风险级别、企业诚信进程、安全卫生戒指才智、监管体系灵验性等,对注册登记的境外坐褥、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坐褥企业)和国内出口饲料坐褥、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坐褥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制,选定不同的磨练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遣。
第七条 海关总署按照饲料居品种类分别制定入口饲料的磨练检疫要求。对初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度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也曾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度或者地区进行总结性审查,重心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分析或者总结性审查完毕,制定调遣并公布允许入口饲料的国度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居品种类。
第八条 海关总署对收支口饲料实施风险监控,制定收支口饲料年度风险监控筹备,编制年度风险监控敷陈。直属海关结合腹地践诺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决议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海关总署根据收支口饲料安全形势、磨练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表里干系组织机构通报的问题以及国表里市集发生的饲料安全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时发布风险警示信息。
第三章 入口磨练检疫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十条 海关总署对允许入口饲料的国度或者地区的坐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轨制,入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坐褥企业。
第十一条 境外坐褥企业应当合乎输放洋家或者地区法律法例和法度的干系要求,并达到与中国干系法律法例和法度的等效要求,经输放洋家或者地区专揽部门审查及格后向海关总署保举。保举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称呼、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二)注册居品信息:注册居品称呼、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官方解说:解说所保举的企业还是专揽部门批准,其居品允许在输放洋家或者地区开脱销售。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应当对保举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分歧格的,陈述输放洋家或者地区专揽部门补正。
审查及格的,经与输放洋家或者地区专揽部门协商后,海关总署派出人人到输放洋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肯求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乎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放洋家或者地区专揽部门通报;对抽查合乎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保举企业,赐与注册登记,并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的灵验期为5年。
需要展期的境外坐褥企业,由输放洋家或者地区专揽部门在灵验期届满前6个月向海关总署漠视展期。必要时,海关总署不错派出人人到输放洋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总结性审查,并对肯求展期的境外坐褥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合乎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肯求展期境外坐褥企业,注册登记灵验期延迟5年。
第十四条 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坐褥企业停产、转产、倒闭或者被输放洋家或者地区专揽部门消除坐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海关总署刊出其注册登记。
第二节 磨练检疫
第十五条 入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干系端正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十六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文凭、贸易合同、栈单、发票等,并根据对居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输放洋家或者地区磨练检疫文凭。
第十七条 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对入口饲料实施磨练检疫:
(一)中国法律法例、国度强制性法度和干系磨练检疫要求;
(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
第十八条 海关按照下列端正对入口饲料实施现场检验:
(一)查对货证:查对单证与货色的称呼、数(重)量、包装、坐褥日历、集装箱号码、输放洋家或者地区、坐褥企业称呼和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标签搜检:标签是否合乎饲料标签国度法度;
(三)感官搜检:包装、容器是否齐备,是否跨越保质期,有无糜烂变质,有无捎带无益生物,有无泥土、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退却进境物。
第十九条 现场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签发《磨练检疫处理陈述单》,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在海关的监督下,作璧还或者殉难处理:
(一)输放洋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允许入口的国度或者地区名单的;
(二)来自非注册登记境外坐褥企业的居品;
(三)来自注册登记境外坐褥企业的非注册登记居品;
(四)货证不符的;
(五)标签不合乎法度且无法更正的;
(六)跨越保质期或者糜烂变质的;
(七)发现泥土、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无益生物,无法进行灵验的检疫处理的。
第二十条 现场检验发现散包、容器冲突的,由货主或者代理东谈主负责整理齐备。包装随性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稠浊的时事、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来自不同类别境外坐褥企业的居品按影相应的磨练检疫监管模式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根据》,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名堂标检测。
被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的货色,应当调运到海关指定的待检存放场所恭候检测完毕。
第二十二条 经磨练检疫及格的,海关签发《入境货色磨练检疫解说》,赐与放行。
经磨练检疫分歧格的,海关签发《磨练检疫处理陈述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璧还或者殉难处理,经除害处理及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海关出具干系文凭。海关应当将入口饲料磨练检疫分歧格信息上报海关总署。
第二十三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未取得海关出具的《入境货色磨练检疫解说》前,不得私行滚动、销售、使用入口饲料。
第二十四条 入口饲料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海关应当以书面面貌将磨练检疫完毕及处理情况实时陈述其他分卸港所在地海关;需要对出门证的,由卸毕港海关汇总后出具文凭。
第三节 监督管制
第二十五条 入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语标签,标签应当合乎中国饲料标签国度法度。
散装的入口饲料,入口企业应当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顺利调运到海关指定的坐褥、加工企业用于饲料坐褥的,免予加施标签。
国度对入口动物源性饲料的饲用范围有戒指的,进入市集销售的动物源性饲料包装上应当注明饲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饲料入口企业(以下简称入口企业)实施备案管制。入口企业应当在初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入口企业应当建立筹备档案,记载入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分量、包装、输放洋家或者地区、海出门口商、境外坐褥企业称呼过头注册登记号、《入境货色磨练检疫解说》、入口饲料流向等信息,记载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 海关对备案入口企业的筹备档案进行按期审查,审查分歧格的,将其列入不良记载企业名单,对其入口的饲料加严磨练检疫。
第二十九条 海外发生的饲料安全事故触及还是入口的饲料、国内干系部门通报或者用户投诉入口饲料出现安全卫生问题的,海关应当开展追念性观察,并按照国度干系端正进行处理。
入口的饲料存在前款所列情形,可能对动物和东谈主体健康和人命安全变成损害的,饲料入口企业应当主动调回,并向海关敷陈。入口企业不履行调回义务的,海关不错责令入口企业调回并将其列入不良记载企业名单。
第四章 出口磨练检疫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三十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饲料的出口坐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轨制,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坐褥企业。
第三十一条 肯求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合乎下列要求:
(一)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厂址应当避让工业稠浊源,与繁衍场、宰杀场、住户点保抓恰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坐褥区与生存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假想合理,合乎安全卫生要求;
4.具备与坐褥才智相适合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具备无益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二)具有与其所坐褥居品相适合的质料管制机构和专科期间东谈主员。
(三)具有与安全卫生戒指相适合的检测才智。
(四)管制轨制。
1.岗亭使命轨制;
2.东谈主员培训轨制;
3.从业东谈主员健康搜检轨制;
4.按照危害分析与要津戒指点(HACCP)旨趣建立质料管制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法度卫生操作表率(SSOP);
6.原辅料、包装材料及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轨制;
7.饲料标签管制轨制和居品追念轨制;
8.毁掉物、废水处理轨制;
9.客户投诉处理轨制;
10.质料安全突发事件济急管制轨制。
(五)海关总署按照饲料居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磨练检疫要求。
第三十二条 出口坐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肯求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口饲料坐褥、加工、存放企业磨练检疫注册登记肯求表》;
(二)坐褥工艺进程图,并表明必要的工艺参数(触及生意机要的除外);
(三)厂区平面图;
(四)肯求注册登记的居品及原料清单。
第三十三条 直属海关应当对肯求材料实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陈述肯求东谈主:
(一)肯求材料存在不错马上更正的诞妄的,允许肯求东谈主马上更正;
(二)肯求材料不都全或者不合乎法定面貌的,应当马上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见告肯求东谈主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见告的,自收到肯求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肯求材料都全、合乎法定面貌或者肯求东谈主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肯求材料的,应当受理肯求。
第三十四条 直属海关应当在受理肯求后组成评审组,对肯求注册登记的出口坐褥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竣事后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敷陈。
第三十五条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肯求之日起20日内对肯求东谈主的肯求事项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颁发《出口饲料坐褥、加工、存放企业磨练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
直属海关自受理肯求之日起20日内不可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东谈主批准,不错延迟10日,并应当将延永久限的意义见告肯求东谈主。
第三十六条 《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告成,灵验期5年。
属于合并企业、位于不同所在、具有孤苦坐褥线和质料管制体系的出口坐褥企业应当分别肯求注册登记。
每一注册登记出口坐褥企业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经注册登记的出口坐褥企业的注册登记编号专厂专用。
第三十七条 出口坐褥企业变更企业称呼、法定代表东谈主、居品品种、坐褥才智等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漠视书面肯求,填写《出口饲料坐褥、加工、存放企业磨练检疫注册登记肯求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干系的尊府。
变更企业称呼、法定代表东谈主的,由直属海关审核干系尊府后,顺利手理变更手续。
变更居品品种或者坐褥才智的,由直属海关审核干系尊府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及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迁址的,应当再行向直属海关肯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刊起原续。
第三十八条 赢得注册登记的出口坐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灵验期的,应当在灵验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方针例定漠视肯求。
第三十九条 直属海关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变更或者刊出办事后30日内,将干系信息上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四十条 入口国度或者地区要求提供注册登记的出口坐褥企业名单的,由直属海关审查及格后,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组织进行抽查评估后,结伙向入口国度或者地区专揽部门保举并办理干系手续。
第二节 磨练检疫
第四十一条 海关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饲料实施磨练检疫:
(一)输入国度或者地区磨练检疫要求;
(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中国法律法例、强制性法度和干系磨练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
第四十二条 饲料出口前,货主或者代理东谈主应当凭贸易合同、出厂及格解说等单证向产地海关报检。海关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合乎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四十三条 受理报检后,海关按照下列端正实施现场磨练检疫:
(一)查对货证:查对单证与货色的称呼、数(重)量、坐褥日历、批号、包装、唛头、出口坐褥企业称呼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标签搜检:标签是否合乎要求;
(三)感官搜检:包装、容器是否齐备,有无糜烂变质,有无捎带无益生物,有无泥土、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
第四十四条 海关对来自不同类别出口坐褥企业的居品按影相应的磨练检疫监管模式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根据》,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名堂标检测。
第四十五条 经磨练检疫及格的,海关出具《出境货色换证凭单》、磨练检疫文凭等干系文凭;磨练检疫分歧格的,经灵验方法处理并再行磨练检疫及格的,不错按照端正出具干系单证,赐与放行;无灵验方法处理或者虽经处理再行磨练检疫仍分歧格的,不予放行,并出具《出境货色分歧格陈述单》。
第四十六条 出境港口海关按照出境货色换证检验的干系端正检验,重心搜检货证是否相符。检验分歧格的,不予放行。
第四十七条 产地海关与出境港口海关应当实时交流信息。
在磨练检疫过程中发现安全卫生问题,应当选定相应措施,并实时上报海关总署。
第三节 监督管制
第四十八条 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口饲料坐褥、加工企业应当遵照下列要求:
(一)灵验入手自检自控体系。
(二)按照入口国度或者地区的法度或者合同要求坐褥出口居品。
(三)遵照我国干系药物和添加剂管制端正,不得存放、使用我国和入口国度或者地区退却使用的药物和添加物。
(四)出口饲料的包装、装载容器和运送器具应当合乎安全卫生要求。标签应当合乎入口国度或者地区的干系要求。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注明坐褥企业称呼或者注册登记号、居品用途。
(五)建立企业档案,记载坐褥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称呼、数(重)量过头供应商、原料验收、半居品及成品自检自控、入库、出库、出口、无益生物戒指、居品调回等情况,记载档案至少保存2年。
(六)如实填写《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载海关监管、抽样、搜检、年审情况以及海外官方机构覆按等内容。
取得注册登记的饲料存放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档案,记载存放饲料称呼、数/分量、货主、入库、出库、无益生物防控情况,记载档案至少保留2年。
第四十九条 海关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口坐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制,内容包括:
(一)环境卫生;
(二)无益生物防控措施;
(三)有毒无益物资自检自控的灵验性;
(四)原辅料或者其供应商变更情况;
(五)包装物、铺垫材料和成品库;
(六)坐褥设备、用具、运送器具的安全卫生;
(七)批次及标签管制情况;
(八)触及安全卫生的其他内容;
(九)《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载情况。
第五十条 海关对注册登记的出口坐褥企业实施年审,年审及格的在《注册登记证》(副本)上加注年审及格记载。
第五十一条 海关对饲料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实施备案管制。出口企业应当在初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出口与坐褥为合并企业的,不消办理备案。
第五十二条 出口企业应当建立筹备档案并接受海关的核查。档案应当记载出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入口国度或者地区、海外入口商、供货企业称呼过头注册登记号等信息,档案至少保留2年。
第五十三条 海关应当建立注册登记的出口坐褥企业以及出口企业诚信档案,建立细密记载企业名单和不良记载企业名单。
第五十四条 出口饲料被国表里海关检出疫病、有毒无益物资超标或者其他安全卫生质料问题的,海关核实干系情况后,实施加严磨练检疫监管措施。
第五十五条 注册登记的出口坐褥企业和备案的出口企业发现其坐褥、筹备的干系居品可能受到稠浊并影响饲料安全,或者其出口居品在海外涉嫌激励饲料安全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敷陈所在地海关,同期选定戒指措施,驻防分歧格居品不竭出厂。海关接到敷陈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海关总署。
第五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出口坐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直属海关裁撤其注册登记:
(一)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不雅情况发生缺陷变化,够不上注册登记要求要求的;
(二)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年审分歧格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根据强横关系东谈主的请求或者依据权利,不错破除注册登记:
(一)直属海关办当事人谈主员滥用权利、随意使命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二)杰出法定权利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三)违背法定要领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肯求经历或者不合乎法定要求的出口坐褥企业准予注册登记的;
(五)照章不错破除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出口坐褥企业以诈欺、行贿等不朴直技能取得注册登记的,应当赐与破除。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应当照章办理注册登记的刊起原续:
(一)注册登记灵验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出口坐褥企业照章隔绝的;
(三)企业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
(四)注册登记照章被破除、裁撤或者消除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例端正的应当刊出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过境磨练检疫
第五十九条 运送饲料过境的,承运东谈主或者押运东谈主应当抓货运单和输放洋家或者地区专揽部门出具的文凭,向入境港口海关报检,并书面提交过境运送门路。
第六十条 装载过境饲料的运送器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应当齐备,经入境港口海关搜检,发现运送器具或者包装物、装载容器有可能变成途中散漏的,承运东谈主或者押运东谈主应当按照港口海关的要求,选定密封措施;无法选定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第六十一条 输放洋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第七条端正的允许入口的国度或者地区名单的,应当赢得海关总署的批准方可过境。
第六十二条 过境的饲料,由入境港口海关检验单证,查对货证相符,加施封识后放行,并陈述出境港口海关,由出境港口海关监督出境。
第六章 法律使命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国务院对于加强食物等居品安全监督管制的终点端正》赐与处罚:
(一)存放、使用我国或者入口国度或者地区退却使用的药物、添加剂以过头他原辅料的;
(二)以非注册登记饲料坐褥、加工企业坐褥的居品冒充注册登记出口坐褥企业居品的;
(三)明知有安全隐患,诡秘不报,拒不履行事故敷陈义务不竭收支口的;
(四)拒不履行居品调回义务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金:
(一)未经海关批准,私行将入口、过境饲料卸离运送器具或者运递的;
(二)私行开拆过境饲料的包装,或者私行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照章清雅处分;尚不组成非法或者非法情节显耀渺小照章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金:
(一)引起缺陷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钤记、标志、封识的。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罪犯所得的,由海关处以罪犯所得3倍以下罚金,最高不跨越3万元;莫得罪犯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金: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钤记、标志、封识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输放洋家或者地区专揽部门检疫解说文献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干系解说文献的;
(四)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制的。
第六十七条 海关办当事人谈主员滥用权利,多样刁难,营私作弊,伪造磨练完毕,或者随意使命,延误磨练出证,照章给予行政处分;组成非法的,照章清雅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方针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饲料:指经拔擢、繁衍、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居品过头原料,包括饵料用行为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居品及水居品、加工动物卵白及油脂、宠物食物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卵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羼杂饲料等。
饲料添加剂: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小数或者微量物资,包括养分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等。
加工动物卵白及油脂:包括肉粉(畜禽)、肉骨粉(畜禽)、鱼粉、鱼油、鱼膏、虾粉、鱿鱼肝粉、鱿鱼粉、乌贼膏、乌贼粉、鱼精粉、干贝精粉、血粉、血浆粉、血球粉、血细胞粉、血清粉、发酵血粉、动物下脚料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水解毛发卵白粉、皮革卵白粉、蹄粉、角粉、鸡杂粉、肠膜卵白粉、明胶、乳清粉、乳粉、蛋粉、干蚕蛹过头粉、骨粉、骨灰、骨炭、骨制磷酸氢钙、虾壳粉、蛋壳粉、骨胶、动物油渣、动物脂肪、饲料级羼杂油、干虫过头粉等。
出厂及格解说:指注册登记的出口饲料或者饲料添加剂坐褥、加工企业出具的,解说其居品经本企业自检自控体系评定为及格的文献。
第六十九条 本方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方针自2009年9月1日起实行。自实行之日起,收支口饲料干系磨练检疫管制的端正与本方针不一致的,以本方针为准。
附件20
进境动物遗传物资检疫管制方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率进境动物遗传物资的检疫和监督管制,保护我国畜牧业坐褥安全,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过头实施条例等法律法例的端正,制定本方针。
第二条 本方针适用于进境动物遗传物资的检疫和监督管制。
第三条 本方针所称动物遗传物资是指哺乳动物精液、胚胎和卵细胞。
第四条 海关总署结伙管制宇宙进境动物遗传物资的检疫和监督管制办事。
专揽海关负责辖区内的进境动物遗传物资的检疫和监督管制。
第五条 海关总署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资实行风险分析管制。根据风险分析完毕,海关总署与拟向中国输转移物遗传物资的国度或地区政府干系专揽机构订立双边检疫协定(包括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六条 输入动物遗传物资的,必须预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在贸易合同或者干系协议中订明我国的检疫要求。
第七条 肯求办理动物遗传物资检疫审批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下列尊府:
(一)《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肯求表》;
(二)代理入口的,提供与货主订立的代理入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第八条 直属海关应当在海关总署端正的时期内完成初审。初审及格的,报海关总署审核,海关总署应当在端正的时期内完成审核。审核及格的,签发《检疫许可证》;审核分歧格的,签发《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肯求未获批准陈述单》。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九条 输入动物遗传物资前,海关总署根据检疫办事的需要,不错派检疫东谈主员赴输放洋家或者地区进行动物遗传物金钱地预检。
第十条 海关总署对输转移物遗传物资的海外坐褥单元实行检疫注册登记,并对注册的海外坐褥单元按期或者不按期派出检疫东谈主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输入的动物遗传物资,应当按照《检疫许可证》指定的港口进境。
第十二条 输入动物遗传物资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在动物遗传物资进境前,凭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发票等灵验单证向进境港口海关报检。动物遗传物资进境时,应当向进境港口海关提交输放洋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文凭蓝本。
第十三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资无输放洋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灵验检疫文凭,或者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境港口海关不错根据具体情况,作璧还或者殉难处理。
第十四条 输入的动物遗传物资运抵港口时,检疫东谈主员实施现场检疫:
(一)检验检疫文凭是否合乎《检疫许可证》以及我国与输放洋家或者地区订立的双边检疫协定的要求;
(二)查对货、证是否相符;
(三)搜检货色的包装、保存景象。
第十五条 经进境港口海关现场检疫及格的,调往《检疫许可证》指定的所在实施检疫。
第十六条 动物遗传物资需调离进境港口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向标的地海关陈诉。
第十七条 海关按照《检疫许可证》的要务实施检疫。检疫及格的动物遗传物资,由海关照章实施检疫监督管制;检疫分歧格的,在海关的监督下,作璧还或者殉难处理。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十八条 海关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资的加工、存放、使用(以下统称使用)实施检疫监督管制;对动物遗传物资的第一代后裔实施备案。
第十九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资的使用单元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海关备案。
第二十条 使用单元应当填写《进境动物遗传物资使用单元备案表》,并提供以下诠释材料:
(一)具有熟练动物遗传物资保存、运送、使用期间的专科东谈主员;
(二)具备进境动物遗传物资的专用存放场所过头他必要的设施。
第二十一条 直属海关将已备案的使用单元,敷陈海关总署。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元应当建立进境动物遗传物资使用的管制轨制,填写《进境动物遗传物资检疫监管档案》,接受海关监管;每批进境动物遗传物资使用竣事,应当将《进境动物遗传物资检疫监管档案》报海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海关根据需要,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资后裔的健康景象进行监测,干系单元应当赐与配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背本方针例定的,海关依照干系法律法例的端正赐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方针所端正的晓示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何况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方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方针自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21
收支境非食用动物居品磨练检疫监督管制方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表率收支境非食用动物居品的磨练检疫和监督管制办事,驻防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过头他无益生物传入传放洋境,保护农、林、牧、渔业坐褥和东谈主体健康,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过头实施条例、《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过头实施条例等法律法例端正,制定本方针。
第二条 本方针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居品的磨练检疫监督管制。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资、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成品不适用本方针。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专揽宇宙收支境非食用动物居品的磨练检疫和监督管制办事。
专揽海关负责所辖地区收支境非食用动物居品的磨练检疫和监督管制办事。
第四条 收支境非食用动物居品坐褥、加工、存放和贸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例和干系法度从事坐褥筹备行为,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收支境非食用动物居品的质料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使命。
第二章 风险管制
第五条 海关总署对收支境非食用动物居品实施风险管制,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施居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检疫准入、风险警示过头他风险管制措施。
第六条 海关总署根据收支境非食用动物居品动物卫生和人人卫生风险,确假寓品风险级别。居品风险级别及检疫监督模式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第七条 海关根据企业诚信进程、质料安全戒指才智等,对收支境非食用动物居品坐褥、加工、存放企业实施分类管制,选定相应磨练检疫监管措施。
第八条 海关总署根据收支境非食用动物居品性量安全形势、磨练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表里干系组织机构的通报以及国表里发生的动物卫生和人人卫生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决定选定启动济急管制预案、戒指收支境和暂停收支境等风险管制措施。
第三章 进境磨练检疫
第一节 检疫准入
第九条 海关总署对进境非食用动物居品实施检疫准入轨制,包括居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磨练检疫要求、境外坐褥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十条 海关总署对初次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居品的国度或者地区进行居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对也曾或者正在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居品的国度或者地区的监管体系进行总结性审查。
根据风险分析、评估审查完毕,海关总署与输放洋家或者地区专揽部门协商确定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居品的磨练检疫要求,并商签干系双边协定或者确定磨练检疫文凭。
海关总署负责制定、调遣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允许进境非食用动物居品的国度或者地区名单以及居品种类。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居品的境外坐褥、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坐褥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轨制。
需要实施境外坐褥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非食用动物居品名录由海关总署制定、调遣并公布。
第二节 境外坐褥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居品的境外坐褥加工企业应当合乎输放洋家或者地区法律法例和法度的干系要求,并达到中国干系法律法例和强制性法度的要求。
第十三条 实施注册登记管制的非食用动物居品境外坐褥加工企业,经输放洋家或者地区专揽部门审查及格后向海关总署保举。
海关总署收到保举材料并经籍面审查及格后,必要时经与输放洋家或者地区专揽部门协商,派出人人到输放洋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评估或者总结性审查,对肯求注册登记的境外坐褥加工企业进行搜检。
合乎要求的国度或者地区的境外坐褥加工企业,经搜检及格的赐与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境外坐褥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灵验期为5年。
需要展期的境外坐褥加工企业,由输放洋家或者地区专揽部门在灵验期届满6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漠视展期肯求。海关总署不错派出人人到输放洋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总结性审查,并对肯求展期的境外坐褥加工企业进行抽查。
对总结性审查合乎要求的国度或者地区,抽查合乎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肯求展期的境外坐褥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灵验期延迟5年。
第十五条 注册登记的境外坐褥加工企业不再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居品的,输放洋家或者地区专揽部门应当通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刊出其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注册登记的境外坐褥加工企业向中国输出的非食用动物居品经磨练检疫分歧格,情节严重的,海关总署不错破除其注册登记。
第三节 磨练检疫
第十七条 进境非食用动物居品应当合乎下列要求:
(一)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过头他双边协定确定的干系要求;
(二)两边证实的磨练检疫文凭端正的干系要求;
(三)中国法律法例端正和强制性法度要求;
(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
(五)海关总署端正的其他磨练检疫要求。
第十八条 进境非食用动物居品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按照干系端正办理。
居品风险级别较高的非食用动物居品,因港口要求戒指等原因,进境后应当运往指定的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检疫的,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明确指定企业并提供相应解说文献。
第十九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在非食用动物居品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港口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文凭、贸易合同、发票、栈单、输放洋家或者地区专揽部门出具的磨练检疫文凭等单证,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应当取得检疫许可证。
第二十条 进境港口海关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报检时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并对检疫许可证的批准数(重)量进行核销。
对有文凭要求的居品,如无灵验检疫许可证或者输放洋家或者地区专揽部门出具的灵验磨练检疫文凭的,作璧还或者殉难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进境非食用动物居品,由进境港口海关实施磨练检疫。
因港口要求戒指等原因,进境后应当运往指定企业检疫的非食用动物居品,由进境港口海关实施现场检验和相应防疫消毒处理后,陈述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货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将非食用动物居品运往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指定企业后,应当向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陈诉,由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实施磨练检疫,并对存放、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
第二十二条 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对进境非食用动物居品实施现场检验:
(一)查询启运时期、港口、路过国度或者地区、装载清单等,查对单证是否真确灵验,单证与货色的称呼、数(重)量、输放洋家或者地区、包装、唛头、象征等是否相符;
(二)包装、容器是否齐备,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并合乎我国干系端正;
(三)有无糜烂变质景色,有无捎带无益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
(四)有无捎带动物尸体、泥土过头他退却进境物。
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验时,海关应当对运送器具干系部位、装载非食用动物居品的容器、包装外在、铺垫材料、稠浊时事等进行防疫消毒处理。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签发《磨练检疫处理陈述书》,并作相应检疫处理:
(一)属于法律法例退却进境的、带有退却进境物的、货证不符的、发现严重糜烂变质的作璧还或者殉难处理。
(二)对散包、容器冲突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负责整理齐备,方可卸离运送器具。海关对受稠浊的时事、物品、器具进行消毒处理。
(三)带有检疫性无益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的, 按照干系端正进行检疫处理。不可灵验处理的,作璧还或者殉难处理。
(四)对疑似受病原体和其它有毒无益物资稠浊的,封存干系货色并采样进行实验室检测,对干系稠浊现场进行消毒处理。
第二十五条 转关的非食用动物居品,应当在进境前或者进境时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向进境港口海关陈诉,根据居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输放洋家或者地区专揽部门出具的磨练检疫文凭等单证。
进境港口海关对提供的单证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分歧格的,作璧还或者殉难处理。审核及格的,依据干系端正对装载非食用动物居品的集装箱体表、运送器具实施防疫消毒处理。货色到达结关地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向结关地海关报检。结关地海关对货色实施磨练检疫和检疫监督。
第二十六条 海关按照对非食用动物居品的磨练检疫要求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根据》,送实验室进行干系名堂标检测。
第二十七条 进境非食用动物居品经磨练检疫及格,海关签发《进境货色磨练检疫解说》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加工。
经磨练检疫分歧格的,海关签发《磨练检疫处理陈述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璧还或者殉难处理,经除害处理及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海关出具干系文凭。
进境非食用动物居品磨练检疫分歧格信息应当上报海关总署。
第二十八条 未经海关应许,不得将进境非食用动物居品卸离运送器具或者运递。
第二十九条 进境非食用动物居品在从进境运送器具上卸离及运递过程中,货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选定措施,驻防货色的容器、包装随性而变成渗漏、洒落。
第三十条 运往指定企业检疫的非食用动物居品,应当在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指定企业存放、加工。因非常原因,需要变更指定企业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办理检疫许可证变更,并向变更后的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陈诉,接受磨练检疫和检疫监督。
第四节 监督管制
第三十一条 海关对进境非食用动物居品存放、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轨制。
第三十二条 拟从事居品风险级别较高的进境非食用动物居品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不错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漠视指定肯求。
直属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制定的干系要求,对肯求企业的肯求材料、工艺进程、兽医卫生防疫轨制等进行搜检评审,核定存放、加工非食用动物居品种类、才智。
第三十三条 指定企业应当合乎动物检疫和兽医防疫的端正,遵照下列要求:
(一)按照端正的兽医卫生防疫轨制开展防疫办事;
(二)按照端正的工艺加工、使用进境非食用动物居品;
(三)按照端正的方法对毁掉物进行处理;
(四)建立并保重企业档案,包括出入库、坐褥加工、防疫消毒、毁掉物处理等记载,档案至少保留2年;
(五)如实填写《进境非食用动物居品坐褥、加工、存放指定企业监管手册》;
(六)触及安全卫生的其他端正。
第三十四条 海关按照本方针第三十三条的端正对指定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制。
指定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年度敷陈,确保其合乎海关总署制定的干系要求。
第三十五条 海关应当建立指定企业、成绩东谈主过头代理东谈主诚信档案,建立细密记载企业名单和不良记载企业名单。
第三十六条 指定企业、成绩东谈主过头代理东谈主发现缺陷动物疫情或者人人卫生问题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海关敷陈,海关应当按照干系端正处理并上报。
第三十七条 指定企业称呼、地址、法定代表东谈主、进境非食用动物居品种类、存放、坐褥加工才智、加工工艺以过头他兽医卫生、防疫要求发生变化的,应当实时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敷陈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海关发现指定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取消指定:
(一)企业照章隔绝的;
(二)不合乎本方针第三十三条端正,断绝整改或者未整改及格的;
(三)未提交年度敷陈的;
(四)连气儿两年未从事进境非食用动物居品存放、加工业务的;
(五)未按照本方针第三十七条端正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法律法例端正的应当取消指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直属海关应当在完成存放、加工企业指定、变更后30日内,将干系信息上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四章 出境磨练检疫
第一节 出境坐褥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四十条 输入国度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非食用动物居品坐褥、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坐褥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坐褥加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
第四十一条 肯求注册登记的出境坐褥加工企业应当合乎进境国度或者地区的法律法例干系端正,并遵照下列要求:
(一)建立并支抓进境国度或者地区干系法律法例端正的注册登记要求;
(二)按照建立的兽医卫生防疫轨制组织坐褥;
(三)按照建立的及格原料供应商评价轨制组织坐褥;
(四)建立并保重企业档案,确保原料、居品可追念;
(五)如实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居品坐褥、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监管手册》;
(六)合乎中国其他法律法例端正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出境坐褥加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肯求注册登记。肯求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境非食用动物居品坐褥、加工、存放企业磨练检疫注册登记肯求表》;
(二)厂区平面图;
(三)工艺进程图,包括坐褥、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期和使用的干系设备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直属海关对肯求东谈主漠视的肯求,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肯求事项照章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见告肯求东谈主;
(二)肯求事项照章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权利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见告肯求东谈主向干系行政机关肯求;
(三)肯求材料存在不错马上更正的诞妄的,应当允许肯求东谈主马上更正;
(四)肯求材料不都全或者不合乎法定面貌的,应当马上或者在5个办事日内一次见告肯求东谈主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见告的,自收到肯求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肯求材料都全、合乎法定面貌或者肯求东谈主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肯求材料的,应当受理肯求。
直属海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肯求,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钤记和注明日历的书面根据。
第四十四条 直属海关应当在受理肯求后组成评审组,对肯求注册登记的出境坐褥加工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竣事后实时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敷陈。
第四十五条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肯求之日起20日内对肯求东谈主的肯求事项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颁发《出境非食用动物居品坐褥、加工、存放企业磨练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
直属海关自受理肯求之日起20日内不可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东谈主批准,不错延迟10日,并应当将延永久限的意义见告肯求东谈主。
第四十六条 直属海关应当将准予注册登记企业名单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组织进行抽查评估,结伙向进境国度或者地区专揽部门保举并办理干系手续。
第四十七条 《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告成,灵验期5年。
第四十八条 注册登记的出境坐褥加工企业变更企业称呼、法定代表东谈主、居品种类、存放、坐褥加工才智等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准予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漠视书面肯求,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居品坐褥、加工、存放企业磨练检疫注册登记肯求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干系的尊府。
变更企业称呼、法定代表东谈主的,由直属海关审核干系尊府后,顺利手理变更手续。
变更居品种类或者坐褥才智的,由直属海关审核干系尊府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及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迁址的,应当再行向直属海关肯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赢得注册登记的出境坐褥加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灵验期的,应当在灵验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方针例定漠视肯求。
第五十条 海关对注册登记的出境坐褥加工企业实施年审,年审及格的在《注册登记证》(副本)上加注年审及格记载。
第五十一条 注册登记的出境坐褥加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不雅情况发生缺陷变化,够不上注册登记要求要求的,由直属海关裁撤其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年审分歧格的;
(三)所依据的客不雅情况发生其他缺陷变化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根据强横关系东谈主的请求或者依据权利,不错破除其注册登记:
(一)直属海关办当事人谈主员滥用权利、随意使命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二)杰出法定权利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三)违背法定要领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肯求经历或者不合乎法定要求的出境坐褥加工企业准予注册登记的;
(五)照章不错破除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出境坐褥加工企业以诈欺、行贿等不朴直技能取得注册登记的,应当赐与破除。
第五十三条 出境坐褥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应当照章办理注册登记的刊起原续:
(一)注册登记灵验期届满未肯求延续的;
(二)出境坐褥加工企业照章隔绝的;
(三)出境坐褥加工企业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境非食用动物居品坐褥、加工或者存放业务的;
(四)注册登记照章被破除、裁撤或者消除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例端正的应当刊出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磨练检疫
第五十四条 海关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境非食用动物居品实施磨练检疫:
(一)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和其他双边协定;
(二)输入国度或者地区磨练检疫要求;
(三)中国法律法例、强制性法度和海关总署端正的磨练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
第五十五条 非食用动物居品出境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应当向产地海关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自检自控及格解说等干系单证。海关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合乎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五十六条 受理报检后,海关按照下列端正实施现场磨练检疫:
(一)查对货证:查对单证与货色的称呼、数(重)量、坐褥日历、批号、包装、唛头、出境坐褥企业称呼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抽样:根据相应法度、输入国度或者地区的要求进行抽样,出具《抽/采样根据》;
(三)感官搜检:包装、容器是否齐备,外不雅、光芒、组织状态、黏度、气息、异物、异色过头它干系名堂。
第五十七条 海关对需要进行实验室磨练检疫的居品,按照干系端正,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第五十八条 经磨练检疫及格的,海关出具磨练检疫文凭。磨练检疫分歧格的,经灵验方法处理并再行磨练检疫及格的,不错按照端正出具干系单证,准予出境;无灵验方法处理或者虽经处理再行磨练检疫仍分歧格的,不予出境,并出具《出境货色分歧格陈述单》。
第五十九条 出境港口海关按照干系端正检验,重心核查货证是否相符。检验分歧格的,不予放行。
第六十条 产地海关与出境港口海关应当实时交流信息。
在磨练检疫过程中发现缺陷安全卫生问题,应当选定相应措施,并实时上报海关总署。
第三节 监督管制
第六十一条 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坐褥加工企业应当遵照下列端正:
(一)灵验入手自检自控体系;
(二)按照输入国度或者地区的法度或者合同要求坐褥出境居品;
(三)按照海关招供的兽医卫生防疫轨制开展卫生防疫办事;
(四)企业档案保重,包括出入库、坐褥加工、防疫消毒、毁掉物检疫处理等记载,记载档案至少保留2年;
(五)如实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居品坐褥、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监管手册》。
第六十二条 海关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境坐褥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制,内容包括:
(一)兽医卫生防疫轨制的执行情况;
(二)自检自控体系入手,包括原辅料、成品自检自控情况、坐褥加工过程戒指、原料及成品出入库及坐褥、加工的记载等;
(三)触及安全卫生的其他干系内容;
(四)《出境非食用动物居品坐褥、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监管手册》填写情况。
第六十三条 海关应当建立注册登记的出境坐褥加工企业诚信档案,建立细密记载企业名单和不良记载企业名单。
第六十四条 出境非食用动物居品被检出疫病、有毒无益物资超标或者其他安全卫生问题的,海关核实干系情况后,实施加严磨练检疫监管措施。
第六十五条 注册登记的出境坐褥加工企业发现干系居品可能受到稠浊并影响非食用动物居品安全,或者其出境居品在海外涉嫌激励非食用动物居品安全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敷陈所在地海关,同期选定戒指措施,驻防分歧格居品不竭出厂。所在地海关接到敷陈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海关总署。
第五章 过境磨练检疫
第六十六条 运送非食用动物居品过境的,承运东谈主或者押运东谈主应当抓货运单和输放洋家或者地区专揽部门出具的文凭,并书面提交过境运送门路,向进境港口海关报检。
第六十七条 装载过境非食用动物居品的运送器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应当齐备。经进境港口海关搜检,发现过境非食用动物居品存在途中散漏隐患的,承运东谈主或者押运东谈主应当按照港口海关的要求,选定密封措施;无法选定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第六十八条 过境非食用动物居品的输放洋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本方针第十条端正的名单的,应当赢得海关总署的批准方可过境。
第六十九条 过境的非食用动物居品,由进境港口海关检验单证,加施封识后放行,同期陈述出境港口海关。到达出境港口后,由出境港口海关证实原货柜、原包装、原封识齐备后,允许出境。
第六章 法律使命
第七十条 违背本方针例定,私行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磨练的属于法定磨练的进境非食用动物居品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端正充公罪犯所得,并处非食用动物居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金;组成非法的,照章清雅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背本方针例定,私行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磨练的属于法定磨练的出境非食用动物居品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端正充公罪犯所得,并处非食用动物居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金;组成非法的,照章清雅处分。
第七十二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磨练、抽查磨练分歧格的进境非食用动物居品,或者出口经法定磨练、抽查磨练分歧格的非食用动物居品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端正责令住手销售、使用或者出口,充公罪犯所得和罪犯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非食用动物居品,并处充公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非食用动物居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金;组成非法的,照章清雅处分。
第七十三条 收支境非食用动物居品的成绩东谈主、发货东谈主、代理报检企业或者报检东谈主员不如实提供属于法定磨练的收支境非食用动物居品的真确情况,取得海关的干系证单,或者对法定磨练的收支境非食用动物居品不予报检,逃匿收支口商品磨练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端正充公罪犯所得,并处非食用动物居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收支境非食用动物居品的成绩东谈主或者发货东谈主委派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端正向代理报检企业提供所委派报检事项的真确情况,取得海关的干系证单的,对委派东谈主依照前款端正赐与处罚。
第七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磨练证单、钤记、标志、封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磨练证单、钤记、标志、封识,组成非法的,照章清雅处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端正责令改正,充公罪犯所得,并处非食用动物居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金。
第七十五条 私行调换海关抽取的样品或者海关磨练及格的收支境非食用动物居品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端正责令改正,给予造就;情节严重的,并处非食用动物居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金。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罪犯步履之一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端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金:
(一)未报检或者未照章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端正执行的;
(二)报检的非食用动物居品与践诺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步履,已取得检疫单证的,赐与消除。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端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金:
(一)未经海关批准,私行将进境、出境、过境非食用动物居品卸离运送器具或者运递的;
(二)私行开拆过境非食用动物居品的包装,或者私行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照章清雅处分;尚不组成非法或者非法情节显耀渺小照章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端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金:
(一)引起缺陷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钤记、标志、封识的。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罪犯所得的,由海关处以罪犯所得3倍以下罚金,最高不跨越3万元;莫得罪犯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金:
(一)未经注册登记或者指定私行坐褥、加工、存放需要实施企业注册登记或者指定管制的非食用动物居品的;
(二)私行销售、使用或者出口应当经抽查磨练而未经抽查磨练的收支境非食用动物居品的;
(三)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钤记、标志、封识的;
(四)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输放洋家或者地区专揽部门磨练检疫解说文献的;
(五)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干系解说文献的;
(六)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制的;
(七)未按照干系端正向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陈诉的;
(八)实施企业注册登记或者指定管制的进境非食用动物居品,未经批准,货主或者其代理东谈主私行变更坐褥、加工、存放企业的;
(九)私行管制未经检疫处理的进境非食用动物居品使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毁掉物的。
第八十条 肯求注册登记的坐褥、加工、存放企业诡秘干系情况或者提供子虚材料肯求注册登记的,海关不予受理肯求或者不予注册登记,并不错给予造就。
经注册登记的坐褥、加工、存放企业以诈欺、行贿等不朴直技能取得注册登记的,有罪犯所得的,由海关处以罪犯所得3倍以下罚金,最高不跨越3万元;莫得罪犯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金。
第八十一条 海关办当事人谈主员滥用权利,多样刁难当事东谈主的,营私作弊,伪造磨练检疫完毕的,或者随意使命,延误磨练检疫出证的,照章给予行政处分;组成非法的,照章清雅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方针中非食用动物居品是指非顺利供东谈主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副居品过头衍生物、加工品,如非顺利供东谈主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皮张、毛类、纤维、骨、蹄、角、油脂、明胶、标本、工艺品、内脏、动物源性肥料、蚕居品、蜂居品、水居品、奶居品等。
第八十三条 收支境非食用动物居品应当实施卫生检疫的,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例的端正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方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方针自2015年2月1日起实行。自实行之日起,收支境非食用动物居品磨练检疫管制端正与本方针不一致的,以本方针为准。
附件22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制方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制办事,驻防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机性病虫杂草以过头他无益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过头实施条例的干系端正,制定本方针。
第二条 本方针适用于对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过头实施条例以及国度干系端正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居品和需要特准审批的退却进境物的检疫审批。
海关总署根据法律法例的干系端正以及国务院干系部门发布的退却进境物名录,制定、调遣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过头居品名录。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结伙管制本方针所端正的检疫审批办事。
由海关总署负责实施的检疫审批事项,海关总署不错委派直属海关负责受理肯求并开展初步审查。
海关总署授权直属海关实施的检疫审批事项,由直属海关负责检疫审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肯求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元(以下简称肯求单元)应当是具有孤苦法东谈主经历并顺利对外订立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元。
过境动物的肯求单元应当是具有孤苦法东谈主经历并顺利对外订立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元或者其代理东谈主。
第五条 肯求单元应当在订立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漠视肯求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物在过境前,肯求单元应当向海关总署漠视肯求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 肯求单元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输入动物需要远隔检疫的,应当提交灵验的远隔场使用证;
(二)输入进境后需要指定坐褥、加工、存放的动植物过头居品,应当提交坐褥、加工、存放单元信息以及合乎海关要求的坐褥、加工、存放才智解说材料;
(三)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诠释过境门路,并提供输放洋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文凭(复印件)和输入国度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解说文献;
(四)因科学研究等非常需要,引进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退却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肯求,诠释其数目、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敷陈及干系专揽部门的批准立项解说文献。
第三章 审核批准
第七条 海关对肯求单元检疫审批肯求进行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肯求单元提交的材料是否都全,是否合乎本方针第四条、第六条的端正;
(二)输出和路过国度或者地区有无干系的动植物疫情;
(三)是否合乎中国干系动植物检疫法律法例和部门规章的端正;
(四)是否合乎中国与输放洋家或者地区订立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后需要对坐褥、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过头居品,审查其运送、坐褥、加工、存放及处理等阵势是否合乎检疫防疫及监管要求,根据坐褥、加工企业的加工才智核定其进境数目;
(六)不错核销的进境动植物居品,应当按照干系端正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第八条 海关以为必要时,不错组织干系人人对肯求进境的居品进行风险分析,肯求单元有义务提供干系尊府和样品进行检测。
第九条 海关总署过头授权的直属海关自受理肯求之日起二旬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二旬日内不可作出决定的,经海关总署负责东谈主或者授权的直属海关负责东谈主批准,不错延迟旬日,并应当将延永久限的意义见告肯求单元。
法律、行政法例另有端正的,从其端正。
第四章 许可单证的管制和使用
第十条 《检疫许可证》的灵验期为十二个月或者一次灵验。
第十一条 按照端正不错核销的进境动植物居品,在许可数目范围内分批入口、屡次报检使用《检疫许可证》的,进境港口海关应当在《检疫许可证》所附检疫物进境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肯求单元应当再行肯求办理《检疫许可证》:
(一)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跨越许可数目百分之五以上的;
(二)变更输放洋家或者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港口、指运地或者运送门路的。
第十三条 国度照章发布退却干系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海关不错裁撤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根据本方针第十一条端正许可数目全部核销完毕或者《检疫许可证》灵验期届满未延续的,海关应当照章办理检疫审批的刊起原续。
其他照章应当裁撤、破除、刊出检疫审批的,海关按照干系法律法例办理。
第十四条 肯求单元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港口海关在受理报检时,必须审核许可证的肯求单元与磨练检疫文凭上的成绩东谈主、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受理报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肯求单元违背本方针例定的,由海关依据干系法律法例的端正赐与处罚。
第十六条 海关过头办当事人谈主员在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办事时,必须罢黜公开、平正、透明的原则,照章行政,赤忱耿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海关办当事人谈主员违背法律法例及本方针例定,滥用权利,营私作弊,多样刁难的,由其所在单元或者上司机构按照端正查处。
第十七条 本方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方针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高中性爱。